争鸣 | 如何对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进行定性?

2023-09-02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争鸣 | 如何对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进行定性?

争鸣 | 如何对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进行定性?

争鸣

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定性备受学者们的争议,主流观点有“实用-工具主义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实验主义伦理学”,但实用主义伦理学可进一步被理解为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

原文 :再谈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定性

作者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伦理研究中心教授 郦 平

图片 |网络

早在二十世纪初,实用主义哲学就受到蔡元培、黄炎培、胡适、蒋梦麟、陈独秀等学者的充分重视,此后,因古典实用主义集大成者杜威在华讲学过程中对道德的性质、道德的目的、道德中变与不变的因素等伦理学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且其伦理演讲纪略在1920年由晨报社出版,实用主义伦理学便引起国内诸多学者的关注。仅就伦理学相关领域而言,最具代表性的重要研究成果有蒋梦麟的《杜威之伦理学》、胡适的《杜威之道德教育》、刘经庶的《杜威之伦理学》、希志的《杜威博士的德育原理》、健孟的《评杜威的人性与行为》等。余家菊先生翻译的《道德学》也为国内学者研究实用主义伦理学提供了重要素材。因受实用主义之名的影响,多数学者主要从实用、实效或效用等工具性、手段性层面理解实用主义伦理学。然而,改革开放的春风唤醒了学界对西方主流思潮的反省,重新评价实用主义也受到重视(刘放桐《重新评价实用主义》)。随后,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定性逐渐备受学者们的争议,主流观点有三种,即“实用-工具主义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实验主义伦理学”。

“实用-工具主义伦理学”

“实用-工具主义伦理学”的代表者主张“杜威工具主义伦理观的理论基础是经验自然主义和工具主义哲学观,它视道德为谋取现实利益、实现人生幸福的工具,并在实用-功利的现实价值取向、变与不变相统一的人性论和个体道德经验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全面体现,其本质是个人与社会关系上的‘新个人主义’。此一工具主义伦理观,使实用主义伦理学在获得其相对完整的理论形态的同时,全面实现了实践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转型。”(张晓东《实践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蜕变——杜威工具主义伦理观探析》)对此,虽有文献资料记载,在密歇根的第二阶段,“杜威的思想从传统的黑格尔主义转向他后来赖以成名的工具主义”,但是,对杜威而言,“工具主义意思是指概念、判断与推理的逻辑理论,它试图通过理性所拥有的重构与协调功能而获得各种逻辑规则,进而确立人们普遍认同的这些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重要的是杜威在其学术生涯的后期弃用了工具主义,“其反对将观念与概念视为‘认知者的工具,或者是给认知者带来情感与心理满足的工具’”。

“自然主义伦理学”

“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者认为“杜威的自然主义伦理学把道德置于科学和经验的范围内,使得道德成为公共的和可检验的,以避免道德成为主观的和超验的”(马如俊《论杜威的自然主义伦理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杜威将道德置于科学和经验的范围中,使得道德成为公正的和可检验的,但杜威并未忽视一切意义的源头和一切价值的判定都发自难以用科学验证或检验的人生体验与实践。杜威对人的生存状态和人伦之理的理解是基于境域化而展开的,其对人的道德性的理解饱含着对人际相互生成的洞察。按照杜威的理解,“道德的善和目的,只有在做某件事情的时候才存在”“道德的本质就是要知道这些风俗指导的理由,确保那些指导正确的标准”。杜威对经验自然主义的重视,旨在远离传统的形而上学,因为传统的形而上学是对各种存在所表现的一般特征的关注或陈述,它不关乎选择与践行。杜威在哲学上虽强调经验自然主义,但在伦理学上更强调道德源于实践并指向实践,主张实践者在要做某事的意识中理解义务、践行义务。这意味着人从自然本性上不是一个既定的、现成的存在者,每个人都活在自己的生存境况中,需要出于实践且走向实践的与时俱进的伦理规范。

“实验主义伦理学”

“实验主义伦理学”的代表者认为杜威“‘实验主义’的伦理学以一种‘科学’的‘实验主义’的态度提出一些与特定的道德情境相关的‘道德判断’的‘假设’,就像‘科学’方法在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中的应用一样,它也要采用那种实验性的‘探究’方法,仔细寻求这些道德‘假设’在人生经验中的验证”(田光远《科学与人的问题——论约翰·杜威的科学观及其意义》)杜威确实强调以科学的方法、实验主义的态度对待既定道德规范,但其更为重视“伦理地实践”,如杜威所言,“‘实践的’一词可能指对象要求我们采取的态度和行为;或者指某个观念在先前存在物中引起变化的能力和倾向;再或者指某些目的值得欲求和不值得欲求的性质”。从实践主体角度看,实践包含着共同体的价值期待、个体的价值倾向以及实践目的的价值评判,这意味着实践是一种人类有意识的、主动的,蕴含某种态度和行为、能力和倾向,且指向某种目的的伦理行为。

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

概言之,实用主义伦理学包含着实用-工具主义、自然主义和实验主义的成分,但因其不囿于对实用的关注或追寻,也不限于以一种自然主义方式描述伦理现象,更不限于以实验推理方式证成道德概念,而是出于实践且走向实践,旨在为人类行为提供一种趋向于生长的道德规范,故可将实用主义伦理学理解为一种规范伦理学。而且,按照杜威对“实用”与“实践”的分疏,且将道德视为功能的实践看,实用主义伦理学可进一步被理解为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

因为,按照杜威的理解,“‘实用的’一语的意义并没有扩大到包括足以推广和保障人生价值的一切行动方式,包括美术的散播和趣味的培养,教育的过程和一切足以使人类关系更加有意义和更加有价值的活动,反之,人们却把‘实用的’一语的意义仅限用于安逸、慰藉、财富、身体安全和警察秩序,可能还有保持健康等等”,可以说,实用“与其他的诸善分隔孤立之后就只能算是一些有局限性的和狭隘的价值了”。而“实践”却是一种完满的使用或服务,我们应该把“实践当作我们用以在具体可经验到的存在中保持住我们判断为光荣、美妙和可赞赏的一切事物的唯一手段。这样一来,‘道德’的全部意义都改变了”。从杜威对实践与实用的澄清,以及杜威将实践意识理解为要做某事的意识,并将要做某事的意识理解为对义务的意识看,继续将实用主义伦理学理解为“实用-工具主义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抑或“实验主义伦理学”是值得商榷的。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6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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