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有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肥西县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十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为防控疫情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或者以暴力和威胁、阻挠、拒不服从管理等非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工作人员,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检查登记、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煽动、串联在公共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聚集信访、游行示威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疫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防控疫情为幌子诈骗公私财物或者盗窃、哄抢、抢夺、抢劫防疫物资的。
九、公然侮辱、恐吓、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十、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医疗、社会秩序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举报方式:县公安局110,66271110;县检察院:12309;县法院68841760;县委政法委68841840。
中共肥西县委政法委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肥西县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