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期擅自外出?来点硬的

2020-02-04     无锡直通车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但仍有人对此置若罔闻,

将他人生命视作儿戏,

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那就只能来点硬的!

居住胡埭镇的雷某某,因1月26日从四川探亲回锡,途经武汉转车,防疫部门要求其居家隔离至2月9日。

居住胡埭镇的吴某某,因1月19日从武汉出差回锡,防疫部门要求其居家隔离至2月3日。


辖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2月1日至2日期间,

雷某某与吴某某均无视居家隔离要求,

分别多次外出串门,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月2日,滨湖公安分局按照

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对雷某某、吴某某进行强制执行定点隔离,

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法律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滨湖警方呼吁

当前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居家隔离观察对象足不出户、接受管理,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对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人员,警方都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来源:滨湖警事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_nEQEnABjYh_GJGVj2H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