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发展,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宣判四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此次集中宣判案件包括“鲍师傅”商标侵权两案、“蒙自源”“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以商标、装潢、网络竞价排名为重点审查对象,打击不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维护餐饮行业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鲍师傅”真假不分 仿冒者判赔7万、5万
基本案情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发现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使用“鲍师傅糕点”等相关标识后,将两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关于两案具体侵权事实,法院认定,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店铺提供商品制售服务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蛋糕、面包、馅饼等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二者构成类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门头招牌、菜单显示屏、品牌声明、餐单牌、价格标签、员工服饰、糕点包装盒(贴纸)、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使用横向或纵向排列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其中的“鲍师傅”文字为标识的显著组成部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鲍师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家公司经营的店铺在电子支付平台使用的“鲍师傅”标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虽然两被告经案外人北京易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第17899060号、第17899179号以及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人像图形及文字“鲍师傅”“BaoShiFu”的组合标识),但其经营的店铺未规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突出或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标识,且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未包括糕点商品。
法院认为,两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附图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鉴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法院判令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案
随着企业产权意识的提高,如今的经营者更加注重获取商标合法授权,但获得合法授权后须合法规范使用。经营者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伴随着商品种类、包装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甄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本案中原告 “鲍师傅”纯文字商标与被告人像图形与“鲍师傅BaoShiFu”字样的图文商标,在双方售卖糕点的经营方式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愈发让人难以辨认。一般情况下,倘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行为人可在短期内快速获得较大利益,建议权利人通过多种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早制止侵权行为。
盗用“蒙自源”网搜关键词 网站运营者、服务商都要赔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源公司)发现使用多个浏览器搜索自家公司“蒙自源”后,搜索结果前列显示的是自家公司信息,点击相应链接打开网站后也显示自家公司名称及商标,但是,网页的内容是浙江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控股公司)和杭州古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某餐饮管理公司)所经营品牌的内容,网页的客服人员向网络用户推荐的是这两家公司经营的品牌。为此,蒙自源公司以商标及名称不当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为由,将网站运营者以及竞价排名服务的购买人、网站关键词的设置人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与北京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告经营者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与北京搜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某公司)以及博某控股公司和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网页的内容以及链接竞价、设置关键词推广等行为均由迅某公司及时某公司独立实施,博某控股公司及古某餐饮管理公司对此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迅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1、3的网页词条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时某公司在搜索平台以“蒙自源”进行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在涉案网页2的网页标题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奇某公司、搜某公司在明知原告享有相关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情况下,同意网络用户将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关键词以及词条内容,并且在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与原告无关的网站列为搜索结果的首条及第二条。奇某公司、搜某公司作为搜索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迅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1上使用“蒙自源米线”字样,在涉案网站3的网页词条所含图片上使用图案,在涉案网页上使用图案的行为,时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页2上使用图案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迅某公司赔偿16万元,奇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公司赔偿9万元,搜某公司对此赔偿义务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本案属于借用搜索引擎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件。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企业品牌和产品的重要宣传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较快搜寻企业和品牌信息渠道,用户可节约浏览时间,企业也可精准筛选客户。虽然网络宣传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手段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购买搜索引擎服务时,恶意使用原告的品牌以及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和词条,进行有偿竞价排名,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原告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时,首先获取被告的网页链接,从而进入被告的网页。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互联网搜索经营方式时,应牢记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底线,杜绝以冒充他人品牌截取客户流的违法行为。
“椰小婉”搭“椰妹”便车 判赔20万
基本案情
陈新是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是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以下简称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分别是第22797350号“椰妹”商标的注册人和排他使用权人。2019年1月份开始,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以及陈新发现被告广州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椰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广州椰某公司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广州摩某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摩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扩大侵权影响。广州椰某公司、广州摩某公司对此表示主观上无意借用“椰妹”品牌,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摩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原、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柳州椰妹餐厅20万元; 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案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无法外之地,选择搭便车实则寸步难行,唯有诚信经营才能通往更广阔的天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