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环卫处原正、副主任私分国有财产被判刑<第1066期 >

2019-08-23   浦北检察

私分国有财产! 柳州市环卫处原正、副主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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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原主任苏庆、原副主任潘志锋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维持柳江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苏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潘志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两人经私分得到的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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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庆在庭受审

案情回顾

苏庆和潘志锋二人自2012年起任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正、副主任。环星公司是环卫处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是环卫处的二层机构,张干继(另案处理)、陈克佳(另案处理)先后在环星公司任总经理和副经理。

张干继在任环星公司经理期间,发现还有剩余利润。2014年初,张干继在向潘志锋汇报商量,报苏庆同意后,张干继利用其开设的两家空壳公司,在没有与环星公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签订合同、虚构业务往来凭证等形式将环星公司的利润资金转入两家空壳公司,后套现取出,一部分用于处理环星公司没有发票的开支,另一部分用于私分。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苏庆分得106万元,潘志锋分得106万元,张干继分得74万元,陈克佳分得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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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苏庆、潘志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环卫处中层干部张干继、陈克佳共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财产私分,均已构成贪污罪,潘志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

柳江区法院在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苏庆、潘志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柳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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