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索用芹诉被告王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志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索用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60750.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6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志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索用芹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王志伟
性别:男
年龄:27岁
身份证号:410521199205078511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陵阳镇官庄村
立案时间:2019年2月13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764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1416.1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