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起纠纷,律师支招如何结束

2020-05-18   TV法律微服务

原标题:跨国婚姻起纠纷,律师支招如何结束

如今,跨国婚姻十分普遍,两人感情好时,距离不是问题,一旦感情生变,二人不同国籍,分割两地,离婚也变成了麻烦事。

年近古稀之年的郭女士,邂逅黄昏之恋,本以为是一段佳话,谁知却因自己出国生活中的琐事,导致感情生变。如今,夫妻生活难以继续,争吵猜忌不断。大洋彼岸的丈夫拒不露面,还多次因为离婚的事情恶语相向,分隔两地的这段跨国婚姻,到底该如何结束?李扬律师将帮郭女士解析如何办理跨国离婚,帮她走出这场失败的婚姻。

案例回顾

郭女士在认识自己现任丈夫之前,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离婚后一直是自己含辛茹苦的把孩子养大。如今,儿子已经30多岁,也已成家立业,郭女士觉得是时候该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问题了。

经过朋友介绍,郭女士在2014年,认识了自己的第二任丈夫。经过两年的相处,两位老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随后,郭女士便跟随丈夫出国,投奔继子一家,准备在国外定居养老。可在办理绿卡的过程中,郭女士二婚的身份显得有些尴尬。

编辑

申请绿卡失败的郭女士,在签证到期后先行回国。而丈夫那边则进展得十分顺利,获得绿卡后,又申请了老年公寓,并邀请郭女士一同居住。原以为自己幸福的晚年生活会就此开启,没想到各种矛盾和困扰却接踵而至。 在国外生活期间,丈夫和自己的儿子、儿媳争执不断,这让郭女士的处境十分尴尬。渐渐的,郭女士发现,丈夫出国之后,整个人变得难以沟通,他们两人之间的关系也日渐紧张,自己的第二段婚姻摇摇欲坠。

在郭女士看来,除了生活中琐碎的矛盾之外,婚前婚后,丈夫对于“钱”的态度,也是截然相反。婚前曾经大方许诺,会定期支付给郭女士一定的生活费,谁知婚后却一分不出,不仅如此,丈夫还曾表示,二人结婚后,郭女士名下唯一的房产也有自己的份额。这样的说法,让郭女士忐忑不安。

如今,无法与丈夫继续相处的郭女士,选择了回国生活。心灰意冷之下,有了离婚的念头。郭女士和第二任丈夫是在国内领取的结婚证,目前,已经拥有绿卡的丈夫远在国外,对于郭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虽然不拒绝,但却毫不配合。郭女士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相关的法律文书又如何送达到远在千里之外的丈夫手中呢?对于丈夫所说的房产问题,有真的是这样吗?面对郭女士婚姻中的种种困惑,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在听完郭女士的讲述后,李扬律师表示,经合法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想要解除在我国只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考虑到时间因素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对于双方来说是最简单快捷的。但是根据郭女士的情况,李扬律师建议起诉离婚。对于起诉离婚,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丈夫,也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作为妻子的郭女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目前依据郭女士的情况,男方在美国居住,可以直接送达。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离婚的程序上来看,一方在境外和双方都在境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首先,一方是在境外的情况下,不受到现在诉讼时效管辖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正常民事诉讼可能三个月内就能审结,但是如果一方在境外,会因为涉及到送达及程序的因素,甚至可能会涉及到海外公告的问题,所以相对正常的民事诉讼来说,时间会更长一点,所以不受审限的限制。其次,在诉讼过程当中会涉及双方很多的证据,尤其是境外这一方返回来的证据,通常要经过公告和认证,从这个方面来看,要比双方都在国内要复杂一点。最后就是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如果不服,他的上诉期是30天,如果双方都在境内,上诉期只有15天。

最后,对于郭女士担心的房产问题,李扬律师在看过郭女士提供的房产证后表示, 房子实际上 是在郭女士婚前以全款购买的, 这套房子不管郭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少年, 都属于个人财产和男方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