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最恩爱的夫妻,在共度的一生中,也有大概两百次恨不得削死对方的瞬间。虽然与事实并非完全吻合,然而“恋爱”与“婚姻”对于不少人而言,确实是两个极端的代名词,一边是甜得发腻的爱情,一边是苦得不堪回味的生活。
今天,来到《律师帮帮忙》寻求帮助的是张先生母子二人,在张先生与女友同居三年后,终于得到母亲的支持领证结婚,谁料刚刚为妻子办理了户口入京手续,曾经只求爱情的妻子瞬间变脸。婚后张先生一家翻盖的二层小楼,竟然成为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心有不甘、委屈懊恼的张先生,又该如何能及时止损?李扬律师将帮张先生解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帮他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说起自己的儿媳,张先生的母亲气愤不已。那是2012年,刚刚走出丧偶阴影的张先生,认识了一名非京籍的女士,两人渐渐熟络之后便确定恋爱关系,同居生活。16岁的年龄差距,让张先生的母亲,对于儿子的第二段婚姻满腹疑虑。
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出生,可张先生的母亲不赞同这桩婚事,迟迟不愿让俩人领证。 但看到孙子一天天长大,无奈之下老人做出了妥协。
2015年,张先生和第二任妻子领证结婚。并对父母赠给自己的宅基地上的房子进行了翻盖。眼看着二层小楼拔地而起,女方的户口也成功转入,原本对往后的日子充满期待的张家母子,却被现实来了个当头一棒。
转户口不到半个月,女方便提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如今, 女方已经正式聘请律师,提出离婚。当初,张先生翻盖房屋时,在母亲提议下,一家人曾经签订过一份分家单。在分家单中约定,6间房产中的其中一间归女方所有。可如今,女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还狮子大开口,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对于女方的要求,张先生母子又该如何应对?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如何解析。
律师支招
在听完张先生母子的陈述后,李扬律师表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父母,希望用自己积攒了一辈子的积蓄,给孩子换一个幸福的婚姻,但结果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所以在我们期待子女拥有一个美好婚姻,能够白头到老,白首不相离的同时,更需要相应的制度作为婚姻稳定,幸福的保障。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分家单,李杨律师表示,在婚内双方自愿签署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这份分家单受法律保护。如果女方要主张分房子的一半,基本上是不能实现的。
宅基地上的房产是1993年,张先生的父母以赠与的方式赠与给张先生。通过张先生提供给栏目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证,可以看到,权利人是张先生,也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假如没有在婚后进行翻盖,那么房子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和女方没有任何的关系,但翻盖后就与女方产生了关系。对于翻盖房屋时母亲出资的100万元,则需要看法庭上张先生的父母如何主张这笔钱。
在张先生提供的这份分家单上,李杨律师在仔细查看后表示,虽然其中约定的房产来源、各自所占的份额比较清晰,但其中还暗藏着一个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关于张先生和第二任妻子所生孩子的房产份额约定。分家单中明确写明,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拥有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如此一来,张先生和妻子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对房产三分之一的未来归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张先生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需要考虑如何在法庭上打动法官,赢得孩子的抚养权,一旦赢得孩子的抚养权,房产中这三分之一的归属也就自然属于张先生。如果女方坚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则需要张先生在离婚官司结束后,考虑新的法律设计,保证孩子的权益不以父母的离婚而受损,确保孩子自己名下的财产依然归孩子所有。
李扬律师建议,张先生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收集或者准备一些让法官认为由张先生抚养,会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的证据。对于房产的分割,可以向法官提出,房子是一个整体,住的都是张先生的家人,双方离婚后,如果再住在一起,对于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对于双方的生活也是不利的,所以希望通过评估的方式,对1/6的房产进行估值,然后由张先生支付给女方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