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在遇到房屋拆迁时,往往拆迁补偿就是被拆迁人最关注的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关注拆迁方发布的有关拆迁政策和拆迁公告来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总是有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相关部门作出的拆迁政策也是破绽百出,这时候去找拆迁方协商,拆迁方却以拆迁“政策”已经公布,不可以更改,补偿标准按照“政策”内容执行为理由的方式来回避。那么,拆迁“政策”真的大于法律吗?在下文中,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家都知道的是,对于拆迁补偿国家并没有对此做出严格的规定,但是底线是有的,这个底线是要确保被拆迁人在日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拆迁而降低,这里很多拆迁政策都是贴边执行的。例如,在规定补偿标准时,参照5年前的补偿标准来执行,或者在评估过程中相关的评估机构通过不正当的非法手段导致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结果和真实情况有明显的差距。
而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应该符合征收时的现实情况,比如补偿标准应该与被拆迁房屋周围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相似,相关的评估机构不得虚弄假,征收拆迁的程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对于在拆迁过程中与被征收方产生纠纷更不应该完全以拆迁政策为准,当然被拆迁人也不可以一个人完全改变拆迁政策,但拆迁政策并不能大于法律。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拆迁纠纷,被拆迁方对拆迁方的拆迁程序或者补偿方案有异议,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方对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满意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征收的过程中,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方对该补偿协议不清楚的,由征收方的有关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补偿决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方如果对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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