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果“绝户”,遗产谁来继承?从宋朝入手,看古政府如何处理

2019-12-24   史海观复

自古以来,财产继承制度一直都是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果家里有一个男子,差不多就继承了主要的或大部分遗产,如果两个或以上的男子,其父辈所留遗产如果不均,或来未及时留遗言的,有时还会让兄弟为财产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反目成仇。

俗话说,多子多福,如果在继承财产上,不见得子孙越多,家庭福报越大,此时反而要看子孙的仁义道德的修养。可见,遗产继承关系着民族团结、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每个朝代国家都有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在宋朝的不同时期对户绝财产继承的制度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国家对“户绝”之家财产处理是有因的

据《唐律疏仪》所述“无后者为户绝”,这里的无后是指没有男性,即包括没有男性嫡、庶或收养的子孙,这里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解释为没有继立门户的男士,有的则认为应该是指父亲与其他同辈亲人分家,而且去世时没有男士子孙。

有的学者从国家立场出发,解释是一方面是父系的断绝,一方面是没有纳税单位“户”。这一解释对于封建社会时期的纳税制度比较契合,阐述比较准确。宋朝时期因为“户绝”所颁布的政策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和赋税”,所以从逻辑上讲,国家是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制定制度的。

对于在“户绝”之家,其他人的继承权,宋朝的《宋刑统》中提到了很多内容,例如店宅、奴婢、部曲、资财、客女等等。继承者只有通过近亲转易货卖、丧葬和邀请佛门僧侣做法事等所耗费资金一并扣除后,才能继承剩余财产。在古代遗产中,还有田产也是一项重要的遗产,《宋刑统》中规定,把田产分配给近亲属承佃。

在宋真宗时期,国家废除了田产分配近亲的规定,改为把户绝之家产出较少的田产用来出卖,肥沃的田产则除了交税外,让别人来管理。宋仁宗天圣元年时期,则规定把户绝的所有肥沃土地都拿来出卖,除非没人买,就还是招佃人管理。

天圣五年规定户绝田产拿来出卖,没人买则招佃人管理,没佃人则让给无产业的人。这些规定的前提是户绝之家田产被没收成官田。这些规定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一方面也保证不浪费田产资源,使田产得到成分利用。

二、如何分配财产成了宋朝的大问题

宋朝前期,由于唐末五代时期战乱频繁,改朝换代之际,让宋朝明白民众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为了加强对民众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宋朝在继承了唐朝的一些规定,也发展了自己的一些规定,它把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纳入国家法规,在《宋刑统》中把《户绝资产门》加入其中。

随着宋朝的不断发展,国家也相应改变着户绝财产遗嘱继承制度。在《宋刑统·户绝资产门》中的《丧葬令》规定,亡者生前可以立遗嘱,但是作为财产所有人立遗嘱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二千贯,立遗嘱可以使财产继承合理化,让财产分配给该得到的继承人,也防止了不法继承的发生。

宋朝中后期,宋仁宗时期,由审刑院颁布《户绝条贯》,其中规定如果遗嘱属实就照例分配,此时立遗嘱的财产价值还是不得超过二千贯。此时社会大众所持有的财产与宋朝前期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所以,此时国家开始调整政策。规定遗嘱财产,养子和入赘的夫婿都可以得到。

宋仁宗嘉祐时期,规定立遗嘱的财产价值不受限,而且不分亲疏,异姓与否,都可以按照遗嘱继承财产。此时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但是到了元祐元年,经官员谏言,国家开始正式落实。宋朝前期十分重视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宋朝中后期,国家规定遗嘱要通过官府盖章确认,并发给有效凭证。对于口头遗嘱和未经法定程序的国家一概不认可。由此可见宋朝人的富有程度已经让国家进一步重视和细化财产遗嘱继承的制度。

三、宋朝时期的户绝财产非遗嘱继承制度

1.户绝在室女的继承制度

宋朝前期,国家有很多户绝之家,此时也多有未嫁闺女、归宗女,而且当时国家规定出嫁女也同样可以继承遗产。在《宋刑统·户绝资产门》中规定,户绝之家亡故,除了丧葬、法事等花费外,留下的财产归未出嫁的女子,归宗女获得未出嫁的女子所获份额的一半。

宋朝中后期,《宋刑统·户绝资产门》规定户绝之家的遗产全归在室女,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关系复杂化,这种政策在当时就出现了问题,对此,国家做了更为周密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的在室女,国家制定了抚孤措施,规定先由朝廷官府进行检查校对,确定是否是亡者遗孤,再根据所需,给予遗孤和小孩,并吩咐孤儿家可以托付的亲戚,帮忙抚养,合格的给予一定报酬。

在封建社会,女子的权利有限,再加上年幼,在亲戚家就更加难以立足,她们的遗产很容易被有些亲戚所觊觎、侵占,另外,她们被好生收养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国家制定检查和校对制度,这保证了未成年女子的权益,也容易导致这些孩子消费过度,而导致饥寒交迫,无依无靠。

所以到宋神宗时期,国家增加了检校库银,以供给孤独幼小的女孩。但是这也使一些腐败官员有机可乘,而中饱私囊。

对于已成年的在室女,在没有命继、出嫁女和归宗女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如果有以上三个主体的情况,在室女就要按照不同情况,获得规定的份额财产。在南宋还出现了类似“子承父分”的“女承父分”,就是在室女可以以她父亲的名义,参与分配或继承祖父的财产。

2.户绝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制度

对于归宗女,宋朝前期规定只能获得相当于在室女一半的财产,宋朝中后期,如果妻子为亡夫通过立继的方式立嗣,那么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都无法继承财产。归宗女可以获得立继子聘财的一半财产。如果是以命继方式立嗣,那么归宗女的份额随着在室女、出嫁女的有无情况而不同。

命继子可获得三分之一的遗产,如果有在室女、归宗女,那么命继子可获得五分之一的遗产,剩余的五分之四分为三份,在室女可得三分之二,归宗女得三分之一。如果只有归宗女,那么归宗女可以获得五成遗产。命继子获得四分之一,其余的归入国家。

由于宋朝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显著提高,如果户绝,又没有在室女,没有立遗嘱时,法律规定出嫁女就能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继承金额最高为二千贯,南宋时期提高到三千贯。

3.宋朝中后期的赘婿继承制度

男子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对于一些没有男子的家庭来说入赘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但是在继承财产时也会有一种财产落入他人手里的感觉。因此在宋朝前期,国家极力反对赘婿继承岳父家的遗产

宋太宗淳化元年间,崇仪副使郭载谏言,富人家很多招赘婿,等到岳父死,他们就能继承财产,很多贫苦人家就舍弃父母,入赘富豪,这样只会让争讼盛行,所以希望朝廷能够阻止这种情况。

但是社会发展使然,在宋朝中后期,国家开始接受这种情形,并制定了一些规定,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假如赘婿以妻子家的财产经营和添置财产的,在其岳父亡故,家中出现户绝时,可以获得财产的三分。

当时国家规定,如果有立嗣子,赘婿要赡养岳父母,尽孝道,养老送终,而且是户绝、亡故三年以上同居时间,才能拥有继承权。如果岳父母有遗嘱,就要遵从遗嘱。到了宋徽宗时期规定,如果赘婿经营财产增加到一定数量,就不受同居三年的限制,没有达到该数的,也可以按照程序获得遗产。

到了南宋,就没有规定的程序了,只有赘婿经营财产达一定数目,到了户绝之日,就可以获得三分财产。宋朝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规范秩序,稳定政局,制定了适合时宜的政策制度,维护和强化了不同群体的经济利益。

结语

财产继承是自古不朽的话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社会,女性所得权益甚少,宋朝对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所作出的遗产继承的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关注、维护和提升。它不仅有利于妇女生活的稳定,提高妇女的幸福指数,也对国家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宋朝是一个十分细致、宽容、人性化的朝代。以史为鉴,封建社会的高低贵贱之分害人不浅。在如今的社会群体中,我们应该永远保留一颗平等心,对一切男女、长幼、贫富都加以关爱和肯定,这样才能在寒冷的季节温暖人心,温暖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