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母亲
在一家店铺工作
有一天我带着两个儿子去上班
随后按照领导指示外出接客户
便把孩子留在了店里
谁知,店里的镜子却脱落了
砸伤了大儿子的脚
造成了骨折
医生说
可能会导致骨骼生长障碍
……
案 情 梗 概
原告阿大的母亲是某店铺的员工。2017年年底某天,她带着两个儿子阿大、阿小来到店里上班,随后,她按照店里负责人的指派外出接客户,阿大及阿小则留在店里玩耍。此后,店里的镜子脱落,砸伤了阿大的脚踝,送至就医后,确诊阿大伤情为右胫骨骨折。几天后,阿大进行了石膏外固手术,一个月后进行石膏拆除术,同时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暂不下地行走,观察血运,功能锻炼,可能会导致骨骼生长障碍。
就在阿大受伤当日,其父亲因儿子的受伤以及治疗问题与店里负责人发生纠纷,后将店里负责人打伤,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纠纷。后因双方对阿大因伤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阿大方将该生店铺诉至江都法院,要求该店铺赔偿其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江都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店铺赔偿原告阿大损失6400余元;随后,被告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以 案 释 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作为对公众开放的经营单位,对墙壁上安装的镜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安全、不脱落,现原告因被告店里的镜子脱落受伤,且原告监护人脱离监护责任时系属履行被告交办的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都法院法官赵峰
原告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工作时不应当将孩子带至单位,带至单位后应当妥善照顾好孩子,因脱离监管,导致孩子意外受伤,作为监护人原告的母亲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根据原、被告各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各负纠纷的30%、70%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告的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9100余元。对于原告的上述合法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6400余元,其他损失由原告监护人自负。
来源:今日江都
作者:李雅茹 王诚
编辑: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