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合作组织的典型模式及经验启示

2019-10-06     爱农者言

我国台湾地区农会、协会、合作社、产销班等多种合作组织因大多集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功能于一身,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休闲农业成功转型的过程中, 发挥了资金供给、人才培育、经验推广、理念创新以及产销合作等作用。

一、我国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合作组织的主要典型模式

(一) 农民自发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我国台湾地区不少乡村旅游合作组织打破了传统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 由当地居民自发成立, 以农民为主体, 以自愿参与、协商讨论为原则, 以共同发展、共享利益为目标。台南市土沟村的“土沟农村文化营造协会”便是典型代表。为改变土沟村因产业衰败、环境破坏而沦为边缘社区的命运, 土沟村当地青年人自发成立了“土沟农村文化营造协会”。协会从生态治理、环境改善入手, 开展社区营造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而后又通过设立互助机制、开展培训班等方式吸引更多居民参与进来, 凝聚居民意识, 壮大集体力量。在当地居民的努力以及外界力量的帮助下, 土沟村通过社区景观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特色产品开发、文化场馆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实质性措施带动了社区旅游业的发展, 成功走出了一条自组织、自治理、自发展的乡村旅游发展道路。

(二) 政府引导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出于宏观管理需要, 台湾地区部分乡村旅游合作组织由政府部门引导设立。一方面, 它是农民与政府联络的桥梁, 是反映民意、维护民权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协助政府促进生产发展的“合作伙伴”, 如台湾农会和台南县休闲农业发展协会均属于此种类型。台湾农会是典型的政府引导型合作组织, 是出于政府管理需要而逐渐演变发展的, 属于“由上至下”拉动的结果。虽历经不同时期, 台湾农会行政功能也较强, 但仍然保留着为农民服务的基本功能。在乡村旅游发展方面, 台湾农会不仅配合政府成立了示范农 (牧) 场, 还为农民提供贷款、技术指导等支持。台南县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成立之初正值当地政府为了推广休闲农业。当地政府在县政大学开设休闲农业班, 聘请台南县农会专职人员担任讲师。随着结业人数的增多, 为更好发挥团体的力量, 休闲农业发展协会随之成立, 以推动休闲农业发展。

(三) 企业联盟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企业联盟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与农会、协会等传统合作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 它未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与配备专有的办公人员, 是一种松散型的旅游合作社模式, 如台湾的民宿产业, 具有强烈的空间集聚性, 已形成民宿村落或民宿产业群。民宿企业便利用这种特性, 进行由点及面的整合联盟, 以维持竞争优势, 扩大客源市场。该类型具体可分为同业结盟和异业结盟。同业结盟即当某家民宿客满时, 会把客人推荐到其他民宿, 不会流失客人;异业联盟即以合作互惠的方式, 以民宿为中心, 将运输车队、特色餐厅、导游人员联合起来, 加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这种联盟型合作形式增强了经营业者间的向心力, 带动了台湾地区乡村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四) 多方协作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我国台湾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并非简单依靠单个组织, 而多借助合作组织间的互补互助实现共同发展。依靠多方协作型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各组织之间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共赢的局势, 避免了行业间的恶性竞争。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 企业依托自身高效的业务能力为乡村旅游制定发展规划, 通过举办节事活动、创意比赛等方式进行地方品牌形象推广。另外, 该类型合作组织还可以为外来工商企业与小农户搭建沟通桥梁。

二、对大陆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启示

(一) 健全政策法规, 发挥合作组织政策实效

为确保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台湾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并通过强化政务督查、严肃追责问责等方式确保政策得以有效落实。以休闲农场为例, 台湾地区出台了一系列与休闲农场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涵盖立项申报、开发建设、用地转变、专案辅导、品质认证等内容。与此同时, 台湾地区“农委会”还专门针对休闲农场和休闲农业园区建立后期监察和跟踪机制, 对政策落实到位、发展成效显著的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当前大陆也已出台了不少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文件, 但仍缺乏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如何依据实际进行政策细化, 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点环节。一方面, 需因地制宜, 适时出台地方性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如四川省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 简化乡村旅游合作社注册登记手续, 细化示范章程, 明确税收优惠等规定;另一方面, 应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监督, 解决抓而不实、抓而不力、抓而不紧、抓而无效等政策顽疾,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 丰富组织类型, 提升合作组织整体效能

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组织类型多样, 组织间职能相互交叉、各有侧重, 有助于弥补单个组织职能的疏漏, 更好地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农会作为农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 侧重于金融扶持、政策推广等内容;协会注重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将传统的经济型、社会型、教育型的发展模式转变为现代化的“文化+医疗+养生+旅游”多业态模式;而社区合作组织通常由农民自发形成, 借助农民说明会、社区工作坊等形式确定社区的发展需求、资源条件与发展方向, 强调农民的自主参与性。尽管大陆已有类似的乡村旅游合作组织, 但因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空壳化、虚假化等问题致使其整体效能难以发挥。因此, 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有益的经验, 要明确乡村旅游合作社与其他农民合作社各自的发展方向与侧重点, 避免功能重叠。同时, 加深乡村旅游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组织之间的相互合作, 发挥各类合作社的优势与特长, 推动信息共享, 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三) 规范内部运作, 推动合作组织高效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的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选用、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规范的运作体系。在大陆, 由于不少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 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管理体制也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重形式轻管理、重利益轻服务。因此, 需建立流畅、高效、民主的运作体系, 加强内部运作规范, 夯实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基础, 一方面, 可借鉴台湾地区合作组织的做法, 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察会等机构, 负责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处理以及重大事项的裁决, 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另一方面, 乡村旅游合作社需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及双向制约机制, 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在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的同时, 保证成员合理权益, 以稳定合作社内部正常运转。

(四) 促进产学互融, 增强合作组织人才供给

我国台湾地区很多高校, 如台湾大学、屏东科技大学等, 专门开设了休闲农业课程进行休闲农业教学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休闲农业理论成果。院校老师和学者还通过承担大量的规划、调查、评鉴工作, 与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建立起密切联系, 实现理论成果转化应用, 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此外, 我国台湾地区每年都有一部分的高校毕业生选择到农村发展, 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 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大陆乡村旅游合作社而言, 正面临着人才供给不足的难题。近几年, 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学生、技术人员投身于农村建设, 虽取得一定成效, 但效果还不明显。因此, 首先, 可专门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等组织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等与事业发展、薪资绩效等挂钩的扶持政策;其次, 要充分发挥高校的智库支撑作用, 完善乡村旅游相关科研项目资助机制;最后, 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人才职业教育制度,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并加大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等专项模式的支持力度, 鼓励青年人才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

作者:黄成昆 储德平 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年04期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XECRoW0BMH2_cNUgcHs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