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他的7、8个老乡闻听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好处多多,便先后来到李某经营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此项业务。他们按照李某的要求首先向某银行申请了信用车贷,之后又把贷款购买的小轿车转卖给了李某。为此,他们每人都得到了几千元的好处费。可是,他们没想到的是噩梦才刚刚开始。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个专门为别人代办信用卡收取手续费的人,赵某因此而与其相识。2018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跟赵某说:“我在北京认识一个卖车的哥儿们,可以办理零首付购车。如果你不要车,你不需要出一分钱,还能白得好处费。下次你再在他那里买第二辆车,还能便宜个几万元。”赵某听说后,立即回村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这个好消息。王某一听这天上掉馅儿饼的事,立马就跟着赵某,在张某的带领下,来到了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汽车销售店。
到了李某的汽车销售店之后,李某和张某要求王某向某银行办理购车信用贷款,并“热情”地给王某伪造了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甚至驾驶证等各种贷款所需审核资料,使得王某成功办理了购车信用贷款。之后,李某付首付款,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可是,王某连车的影子都没见到就按照李某的要求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和车辆转让款的收条。车辆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又将车辆再次转卖他人。
不久之后,王某虽然没有收到车辆转让款收条上的所写明的钱款,但确实从赵某手中得到了张某给的几千元好处费,而且也没有人催自己偿还银行贷款。此时,王某信以为真,觉得就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购买了一辆轿车后又转卖而得到了这些好处费,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随后,王某的7、8位亲戚、老乡又到李某、张某那里办理了这种“零首付”贷款购车业务,并为此都得到了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然而好景不长,一两个月后,他们都收到了银行催还贷款的通知。
原来,李某和张某为了不被银行发现,能够尽可能多地骗取银行贷款,为王某等人偿还了一期或两期的银行贷款。等王某等人明白过来,自己车没得到,却背上了近十万元的银行贷款时,张某已经失踪,李某又称车辆转让款已经转账到张某持有的王某等人的银行卡中,贷款需要王某他们自己偿还。由于无力偿还高额贷款,王某他们时常被银行追债,并且个人征信受损。无奈之下,王某等人选择了报警。
最终,李某、张某被昌平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所谓“零首付”购车,可以不出一分钱,还能得到好处费,其实是李某和张某精心策划的一场骗局,其目的就是利用受骗者贪图小利的心理骗取银行的信用车贷。李某与王某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约定车辆的转让价格为车辆的首付款加上银行车贷的一半。因为购车首付为李某支付,所以实际转让款仅为贷款额的一半,而且李某会再扣除前一期或两期的银行还款金额,剩余的贷款额才转账到张某持有的王某等人的银行卡中。张某将钱款取出之后,自己留下大半,再将其余部分给赵某,赵某再留下几千元,最终到王某手中的所谓的“车辆转让款”仅有几千元而已。李某和张某就是掩盖了“零首付”购车的真相,在王某等人贷款购车后,通过车辆转让的方式非法占有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非法占有的银行贷款高达六十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王某这些人实际上充当了李某和张某诈骗银行贷款的帮凶,仅是因为他们不知实情,在主观上不具有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而免于受到刑事追究,但他们分得的好处费,属于无偿取得的犯罪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检察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不会真的掉下馅儿饼。利益面前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背后暗藏的陷阱。不要为了贪图一点蝇头小利,不仅让自己征信受损,还成为了他人犯罪的帮凶。
文章来源 | 昌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