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缓刑期,尤溪一男子竟拿刀干这样的事……太嚣张

2019-11-14     福建微尤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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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但总有人不珍惜此机会,不知悔改终被戴上手铐。

案 情 简 介

日前,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被尤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年10月29日,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尤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王某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好好改造,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

但王某却不思悔改,对被害人洪某心怀怨恨,于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到被害人家中耍酒疯闹事,用刀威胁被害人家属并砸坏财物,王某因此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8日,执行机关尤溪县司法局提出撤销对王某的缓刑的书面建议。

法 院 审 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寻衅滋事,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定。

法 官 说 法

01 “缓刑”到底是啥意思?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02 哪些情形可能被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尤溪法院、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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