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常常需要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但是实践中,施工单位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施工资料,导致建设单位没有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证,那么,此时,建设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起诉施工单位吗?
【典型案例】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资料是特定物,非种类物,涉案建设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要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的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出该诉求,应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院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实践中,施工人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施工资料,导致建设单位没有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建设单位常常通过诉讼解决。但是,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诉讼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来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往往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难以执行,故二审做驳回审理。
故在此提醒广大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时,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完善参建工程的留痕完整,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建设单位在诉讼时就可以有明确的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施工单位也因此避免诉讼时拿不出相关资料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直接约定如果施工方无法提交或者延迟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提起违约诉讼或者损害赔偿诉讼,以此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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