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罚款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但很多时候确实管用,因为割肉的时候人都会心痛。
目前,在珠三角的一些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罚款的现象还很普遍,包括小编所在的公司。
因为考虑到工资还可以,门槛也低,管理也比较松散,违反了规定,只要愿意交罚款就不再深究,所以,长久以来,罚款几乎成了唯一的处罚手段。这也得到了广大员工的默许,反正也不会开除,违规就违规了。
当然,也不乏有好事者,只认错,不认罚,所以公司经常会接到劳动部门的电话:“***来投诉了,你们自己抓紧处理好”。
一般接到这样的电话,哪怕用人部门再反对,我也会取消其罚款,改为记书面警告,有奖金的扣点绩效。
为什么我会这么做,企业难道真的不可以对员工罚款吗?
法律层面上,还真的不可以!
2008年,伴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诞生,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企业的罚款从此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只有国家行政单位才有权作出,企业将罚款视为自主管理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罚款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强势地位下,劳动者“民不告”,劳动部门“官不究”。但是,正因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劳动部门有告必究。
企业对劳动者罚款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若罚款属实,则已经在工资中罚款的,要及时补足,罚款还未实施的,则要取消罚款决定。这种对用人单位算是最好的结局了。
第二、已经被罚款的,劳动者依据“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要返还罚款,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金。此类案例,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获得过支持。这对于企业算是比较坏的一种结局了。
第三、企业罚款,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这种违法行为长期普遍存在的话,劳动监察会向企业出具《责令限期改正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而且,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是可以以第二种操作,要求返还罚款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见,这种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最坏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