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58分许,洛宁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翔梧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车号牌为豫C290XX号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重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
(网络配图)
执勤民警拦停该车并核实驾驶人尚某四驾驶证、行驶证后,告知其先将车辆挪移至停车位后,然后到警亭接受处罚。
11时47分许,尚某四来到警务工作站内接受处理,民警首先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在开具法律文书时,尚某四及其同伴突然强行从民警手中抢夺法律文书,并对民警言语威胁,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尚某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洛阳交警重申: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任何无理取闹、谩骂侮辱甚至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洛宁交警大队
编辑 | 董栋 审核 | 谢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