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从天而降三百万欠条,前夫的债务与我有关吗?

2019-08-21   TV法律微服务

​​前阵子,民政部门披露了2019年第一季度的离婚数据,仅仅三个月的时间,离婚人数就已经超过一百万人,差不多每3对夫妻结婚,就会有1对夫妻离婚。在我们生活的大都市中,似乎结婚的速度越来越慢,离婚的速度却成逆生长形式。以前离婚的理由多是原则性问题,如今离婚的理由却变得更加多样化。不管因为什么问题两人的婚姻走向终止,都需要面对财产分割的困惑。原本相爱的两个人,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达不到双方的满意走向法庭,本是最亲近的人却因为财产问题对簿公堂,这也不是任何人想看到的结果。

徐女士在与丈夫离婚后,昔日丈夫给前妻的300万欠条从天而降,这属于夫妻共债吗?法院判给徐女士的房产却因为女儿名下有房无法过户,徐女士该如何才能保障女儿拥有该房产完整独立的处置权呢?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朱瑞雷律师和张莉萍律师,将在节目中跟徐女士好好聊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徐女士与前夫的结合属于再婚家庭,前夫和前妻育有一子,徐女士与前夫再婚后又生下一个女儿。徐女士与前夫在婚后共购买三套房产,徐女士,前夫和女儿名下各有一套。

2018年9月,徐女士与前夫的婚姻走向尽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徐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没有债权债务,徐女士名下的房产归女儿所有,前夫名下的房产徐女士与前夫各分得一半。

在徐女士与前夫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徐女士本想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直接过户给女儿,可没想到女儿名下已经有房,暂时不能过户。徐女士想让女儿独自拥有房产的愿望能实现吗?


徐女士本想等以后房屋政策有变化的时候再给女儿过户房产,目前先维持现状,没想到一个噩耗突然袭来。2019年1月,徐女士的前夫突然告知,在两人离婚之前,前夫给他的前妻写过一张300万的欠条,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发生债务关系。前夫对此也很后悔,找到前妻索要欠条,前妻表示,欠条当时写的是400万不是300万,目前欠条已经丢失。对此徐女士前夫的前妻还特意写下证明,证明欠条已经丢失,并且承认欠条是假的。

然而这从天而降的欠条,还是彻底打乱了徐女士的生活。带着诸多疑问,徐女士找到了节目组,希望律师能给自己一个专业的解答。

律师支招

在听完徐女士的叙述后,朱瑞雷律师表示,因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是:双方无债权债务,如果有债务人起诉至法院,债务人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证不能,则不属于夫妻共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像徐女士所称的这种三百万,四百万的欠款,明显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债权人要主张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如果说不能举证的情况,现在就推定属于徐女士前夫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欠条和借条存在区别:借条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需实际支付款项后,双方签字才有效,但借条仅仅有双方签字,却没有实际发生资金的转移,仅仅是借款关系成立但不生效。欠条一般是发生了买卖、雇佣等等原因所产生的。因为徐女士前夫写的欠条没有实际资金往来,也没有实际的雇佣关系,所以这张欠条无法律效力。

在欠条和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在欠条形成之日起计算三年。借条则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在欠条和借条在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都是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三年。

对于徐女士提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的问题,张莉萍女士表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因为没有过户,那从法律上来讲,物权还没有到女儿名下。

对此,徐女士没有必要特别担心,因为女儿随时可以主张徐女士配合过户,这个协议对于三方来讲都是有效的。女儿现在没有结婚,所以说根据北京的购房政策,她在北京只能有一套住房,如果她结婚之后,北京家庭可以购买二套房,那么就可以进行过户。所以说关于房产,只是物权上没有变动,但实际上这套房产已经属于您的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