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昨天的文章,在文末写了《声明》,让大家理性对待保险纠纷,因为每个纠纷都是独立事件。我们写保险案例目的普及保险知识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以及面对这些纠纷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但是我们发现更多的是读者喜欢的还是各种谩骂,文章中的法院判决逻辑,以及文末作者的一些提示大家都没有看就开始评论。
各行各业都有纠纷,买房子有纠纷、买车有纠纷、上班也和公司有纠纷,很多纠纷都需要借助司法来处理,这属于很正常的情况。前段时间写香港保险拒赔,发现400多个纠纷,最后处理结果也就10多个赔到了,惊掉了我的大牙!
昨天有成都的小伙伴问我,有没有电瓶车的意外险,我说有但是需要上牌,他说这就尴尬了,成都数十万辆电瓶车,有几个有牌牌。我说,牌牌是交管部门对于上路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登记备案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求有牌牌才能赔,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不代表就合理。
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我们投保的意外险免赔无牌照电动自行车,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始末
2015年6月,李某的妻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免责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释义条款解释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释义条款解释为:没有取得行驶证)。
后被保人李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该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且无车牌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1、保险条款中只对机动车进行了概念解释,而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确定。
2、普通投保人、被保人对于机动车的概念理解是根据日常生活判断,其对于所购买东西的认知来源于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3、本案中合格证和使用手册均显示该车为“电动自行车”,因此被保人无法知晓该车是“机动车”而根据机动车的管理去车管所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因而被保人也无法认知到该车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机动车”。主观层面而言,被保人并不存在违反保险挑约定和过失。
4、经过法院调查,依照现行机动车登记和管理相关规定,涉案车辆客观上无法在“机动车登记系统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也无法在“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
5、由于认知标准的理解不同,涉案免责条款出险了两种解释,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格式合同出现2种及以上解释理解的,法院的判决应该偏向于投被保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院提起二审上诉,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海哥说险
1、根据海哥的生活经验,普通人对于二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判断有两个:是否烧油;速度是否能高于40码/小时。但是,根据交通规定实际上速度超过20公里/小时就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2、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中,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很多交通问题,因此客观上的限制了很多可以登记的车无法办理登记。经过查询,本案案发地北京市于2018年11月正式实施《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电动自行车到底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登记等。
3、事实上,本案的出现,更多是因为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出现空白,去成都看看满大街的无牌电瓶车乱穿,本身就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这是行政管理的滞后。
4、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候,过于笼统,而没有考虑到公众对于某些“专业术语”的理解问题。而本案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入手,判决了保险公司赔偿。
5、我们写了200多个官司,发现很多官司的判决都是以“投保人对于条款的专业词汇有不同理解”,这是一种先天性将投保人看成一种“傻子”,然后来判决保险公司输官司的逻辑。虽然有利于打赢官司,然而,这种故意将投保人置放在“弱势”地位的做法,只会让更多的投保人故意不去理解,去学习一些基础保险知识。现在有种专门的“灰产”,就是帮人全额退保,利用的也是这种故意将投保人视为“弱智”,不了解任何条款的角度来恶意退保。实际上,中国人真的那么笨么?
6、笔者在研究香港保险纠纷的发现,港险纠纷更多的是将保险公司的一些逻辑错误作为判赔依据,而不是故意将投保人被保人放在一个弱势地位,再来说保险公司地位高,因此保险公司该赔。投保人被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人被保人就有阅读保险合同的义务,而对于不理解的部分保险公司负有解释的义务。我们大陆的司法判决更多是认为,投保人被保人必须在保险公司监督下阅读保险合同。将投保人、被保人的义务也推到了保险公司身上,这种将投保人、被保人过度保护的行为实际上只会让我们国家的保险纠纷越来越多,保险知识的普及将更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主动普及,而不是大众自己主动学习一些保险知识。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2018年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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