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06-23   拆迁卫士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 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释〔2020〕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起草过程经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释出台源于告官不见官现象依然存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机关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律师虽然不乏专业素养,却很难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以及具体行政流程,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真正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放不下身段,对“上公堂”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不强,对司法程序掌握得不够,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思维欠缺的问题。三是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的确面临工作繁忙、难以抽身等客观难题,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行政诉讼案件量激增,如果要求其应诉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分散工作力量,降低行政管理效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告官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有力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简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

——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

——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明确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三)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明确规定了共同被告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

——明确规定了多次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明确规定了出庭应诉负责人的更换程序。

(四)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明确规定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程序。

——明确对负责人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审查。

(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明确列举负责人不能出庭正当理由情形。

——明确规定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理由的审查。

——明确规定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延期开庭制度。

(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明确规定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

——明确规定保障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相关措施。

(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切实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