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央媒多次点名的孙小果,人性中的恶从哪里来?性本善错了吗?

2020-09-10     乔龙说教育

原标题:被央媒多次点名的孙小果,人性中的恶从哪里来?性本善错了吗?

文|冷丝栏目|教育万象

截至目前,人民日报、央视和新华社等央媒都已经多次发文,点名批评孙小果一案涉及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并呼吁有关部门要给公众一个完整的说法。

孙小果第一次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本应被判10年以上,家人的努力之下,他的年龄被改成了17岁,仅被判3年,他实际上就坐了几个月班房,很快就保外就医。

没过多久,孙小果又犯案,这一次是被判死刑,随后是被告和家人不服申诉,被高院驳回维持原判了。但是,再一次依然是“没过多久”,孙小果又从死刑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再到后来,孙小果多次减刑直至出狱。

公众自然会质疑:这中间出现了什么原因了呢?谁有这么大的本事能做到呢?

就媒体公开报道和法院审判结果来看,孙小果第一次作案,整个过程只能用“毫无人性”来形容,有着多年刑侦经验的老警察都拍案而起,直接指出孙小果作案手段“令人发指”“极其罕见”。

公众对孙小果案“保护伞”的质疑,目前并没有答案,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孙小果人性中极其恶劣的一面,一方面源于母亲放纵型的溺爱,一方面来自于背后的“保护伞”,孙小果才会这般的“有恃无恐”。

我国传统文化有“性本善”一说,这与西方的“性本恶”截然相反,但在冷丝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没有错!

试想,一个出生不久的婴儿,以及慢慢长后的孩子,他们的天真烂漫从来都是真诚的,没有丝毫的虚假。人性当然是善良的,那为,何孙小果就是一个例外呢?

这只能有一个解释:孙小果本人没有被绳之以法,得到该有的惩罚,背后的势力又助纣为虐。

冷丝在这里简单列举法律中的一些常识来说说问题。很多人一提到孙小果背后的“保护伞”,就会谈到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罪”和“徇私枉法罪”,其实,我国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叫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种罪名有多个含义,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通报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渎职,帮助他们逃避刑事打击,应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我们在这里尤其要注意“逃避打击”,其实不应该仅仅指一些罪犯在接受审判之前的逃避,还应该指向接受审判之后的逃避。

孙小果就是典型的案例,他背后的家庭甚至家族,其中的骨干成员在司法系统,他是接受审判后居然一次次逃脱了惩罚,很显然,背后的“保护伞”有能力涉嫌犯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他才有机会一次次逃脱严惩。

我们必须看到,帮助犯罪分子逃脱制裁,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能进行的国家管理活动,损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对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等帮助行为。

而帮助犯罪分子逃脱处罚,犯罪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客观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而这种故意能够得逞,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公信力。

帮助他人逃避刑事追究,此类犯罪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现实中此类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且犯罪主体对刑事追究的方式和手段较为熟悉,导致且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争议。

就此简单的分析来看,孙小果背后的保护伞至少涉嫌三种罪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

回到本文的题目提出的问题,我们当然不能说孙小果从小就是一个恶行累累的人,但善良的人性为何在他身上看不见?那就是背后的“保护伞”害了他,表面上看是在“保护”他,实则害人不浅!

当教育不能让人的善良本性得以完善和发扬,而法律又不能为人性善提供保障时,“性本恶”就会肆虐这个社会。

孙小果就是这样典范的负面教材,但愿我们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还有法制要更加健全,“性本善”才会得以继承和发扬,这个社会才会有安宁和美好。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QUndnQBd8y1i3sJrRJ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