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正在还贷的房屋,如何处理过户和房款问题?

2019-12-23     灵寿普法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一般来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屋过完户之后,房款就应交清。可是如果被买卖房屋属于正在还贷款的房屋,双方约定先支付部分价款,待过户之后支付剩余价款,可是买方在支付部分价款之后,卖方以尚未还清贷款为由迟迟不过户,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如何维权?如果在就此事上诉法院之后,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只做了应将房屋过户给买方的判决,而此时因为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为买方,合同中的剩余款项和卖方原先应该还清的房屋贷款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张先生(甲方)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乙方)、赵先生(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购买甲方位于该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32万元;在签订本合同时,丙方交付甲方定金和支付乙方代理费,并于签订买卖产权转移登记书或置换过户更名时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丙方自行承担该房产过户费、手续费(贷款费用)等。

  2005年10月赵先生入住涉案房屋,并于2005年10月底,向张先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张先生所卖的房屋还有部分贷款没有偿还,至2009年时,该房屋还未过户。于是,赵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之后,张先生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先生名下。可是,该案并没有解决赵先生所应付的购房款问题。于是,张先生将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购房余款及房屋使用费等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小编评析】

  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上述的案情介绍我们可以,在上述案件中张先生与赵先生、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先生对于赵先生应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因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而赵先生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故其应依约支付相应购房价款。至于赵先生为解除涉案房屋抵押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因《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银行贷款应归哪方承担,所以根据交易习惯,涉案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应由出卖人张先生自行承担。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TuLKNG8BMH2_cNUg9IN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