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女生被杀案:谈追诉时效法律之适用

2020-03-01     法律读库

作者:娄凤才,山东潍坊市经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消息,1992年南京医学院在校女生被害案日前告破。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调集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28年来,专案组牢记职责使命,坚持盯案不放,采取多种措施,锲而不舍地持续攻坚。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 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国法律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规定了一定时效,即超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仍然追究。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到2020年2月2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已过去了近28年。对于这样一起案发于1979年刑法(以下称为修订前的刑法),破案于1997年刑法(以下称为97刑法)的案件,首先面临的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笔者结合此案就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谈点浅见。

一、新旧刑法在追诉时效规定上的变化

修订前的刑法第76条规定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档法定追诉期限。规定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97刑法第87条规定仍沿用了此内容。

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97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立案侦查后“比”采取强制措施后"外延大,"未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比法条可见,在特殊追诉时效上的规定,97刑法比修订前刑法更重,不利于嫌疑人。

二、正确适用追诉时效法律规定

97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在97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追诉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最高法又用司法解释作此规定,是有其原因的,那就是97刑法的规定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过解释予以补充。

实践中对最高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解读。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文字本身清楚地表述了这样的含义: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有“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受理后逃避审判”、“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致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适用此规定必须同时符合规定情形和超时效这两个条件。

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在2019年全国刑检培训班讲课时把这一解释解读为: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解释中“超过追诉时效的“,仅指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决定是否追诉,避免1997年刑法实施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又被重新追诉。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后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前犯罪行为,则应根据19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追诉。

高检的解读以1997年9月30日为界点,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至1997年9月30日超时效的,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决定是否追诉,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时效的,适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节决定是否追诉。追诉期间指的是从案发至破案的期间,以此期间与法定时效对比,以判定是否超时效。此解读以案发至1997年9月30日为期间判定是否超时效,这种固定时间界点的解读,在实践中会带来错误指向。

如王某在1990年将同村李某打伤,追诉期为10年,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以民事纠纷调解未果。当年王某外出打工直到2012年回村后李某又控告。根据高检解读,王某犯罪行为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过10年时效,应适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追诉。第八节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时效期限限制,此案在2012年虽超时效仍应追诉。根据最高法解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应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修订前刑法第77条并没有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时效的应当追诉,此案不能追诉。对同一规定的不同解读产生天壤之别的后果。


被害人刁爱青


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追诉路径分析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后,公安即立案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此案不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时效的情形。此案也不属于“受理后逃避审判”超时效的情形。所以此案不能以这两种理由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

此案是否属于“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超时效的情形呢?这个需要根据公安的侦查工作来认定。因对“逃避侦查”没有明确的解释,如何认定“逃避侦查”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公安的侦查措施针对到了嫌疑人。二是嫌疑人故意实施了逃避该侦查措施的行为。如某村发生了一起爬墙入户强奸案,公安机关要求村里30岁至50岁男性到村委抽血排查,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范围,却藏匿家中不去或者外出躲避公安的抽血措施。这种故意避开针对自己侦查措施的行为就属于“逃避侦查”。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如果属于“逃避侦查”情形,因经过28年已超时效,应适用修订前刑法第77条,依法不能追诉。如果不属于此情形,应当适用97刑法第四章第八节规定,依据第八节第87条,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是,如果根据高检解读,此案件只有一个结果:必须追诉。因为此案至1997年9月30日永远是5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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