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相关要求,落实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扶持政策,2月22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出台十二项政策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
01
补贴企业防疫费用
各地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快递物流等运输企业( 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 购买,在公路、车站、货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仓库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02
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
各地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实行相应补助。对公交企业按 2019 年同期运营里程和运营收入,视情予以专项补助;对客运企业2020 年 2 月 18 日以后开通的客运班车按客座率50%的运营收入标准计算,不足部分视情予以补助。
03
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运营的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给予补助,相关资金可在2020年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调剂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充分保证公交运营补助和农村客运燃油补助退坡资金及时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企业。
04
稳定金融存量贷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原则上应给予延迟还款、展期续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
05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资金转移价格优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专项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下调等方式,降低交通运输企业融资成本。
06
出台税收减免政策
对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7
延缓困难企业税费缴纳时限
准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8
减轻企业社保缴纳压力
受疫情影响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09
降低商业保险费用
支持对交通运输企业暂停营业期间的商业车险实施保费减免,同时降低企业承运人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0
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房产为国有资产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租金减免或缓缴;对已签订租金合同的交通运输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入住货运场站等物流枢纽的物流企业,当地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助。
11
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
适当降低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充换电服务费,给予 3个月充电费用优惠。
12
严控生产物资价格哄抬涨价
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物资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