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要求,2019年8月15日早上,高速二支队安排部署各大队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严查各类交通违法,期间查处了多起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
8月15日早,二大队民警在辖区怀仁收费站开展集中行动,并邀请黄河电视台记者进行随警作战。7时许,民警在对一辆晋B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车内飘出一丝酒精味,遂依法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9mg/100ml;随后,民警又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两驾驶人均达到了20mg/100ml的酒驾标准,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以上两名驾驶员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三大队民警在辖区云州区西收费站开展了酒驾醉驾集中专项行动,一辆牌照为晋B的黒色小型轿车在执勤点被检查时,民警闻到驾驶人嘴里有酒气,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该车驾驶人盛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在对另外一辆牌照为晋B的黑色小型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这辆车驾驶人也存在饮酒驾驶嫌疑,遂用呼气时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57mg/100ml,因该驾驶人于2013年5月2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该驾驶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予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三
8月15日早,六大队民警在辖区左云收费站开展集中行动,在对一辆车牌号为蒙JWV6**牌照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满身酒气,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陈述:前天晚上,自己在丰镇与朋友喝了几瓶啤酒,15日早上六点钟,从丰镇出发到左云,心想早上应该没有交警检查,没想到在左云收费站出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驾驶员王某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15日,高速二支队十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处了一起饮酒驾驶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当日上午6时35分许,高速二支队十大队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一辆载满乘客的营运旅游客车缓慢行驶至朔州东执法站,民警对该旅游客车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1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该车驾驶员前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早上被查处,属于常说的“隔夜酒”。民警现场监督驾驶员联系公司派车转运乘客,执勤民警依法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有所差别,具体多久后可以开车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饮酒后隔天仍感觉身体不适,说明酒精尚未完全分解,此时开车,就有很大概率出现酒驾的情况。请广大司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哪怕是“隔夜酒”也要确定解酒后才能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