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医生叔叔,我害怕 | 请您评评理 · 协和八

2020-10-18     协和八PUMC08

原标题:【热议】医生叔叔,我害怕 | 请您评评理 · 协和八

案例回顾

(点击案例回顾,链接跳转案例篇)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患者张某,女,8岁,2019年10月因腹部疼痛于A医院就诊,B医生发现患者 身上有多处青紫,详细询问病史知两周前因右下腹转移性疼痛于A医院行阑尾切除手术,调取手术记录发现 切除阑尾未表现为脓性炎性改变。患者母亲坚持患者存在心理疾病,具有自虐倾向,B医生注意到患者情绪低落,无所适从,遂以缴费为借口将患者母亲请出诊疗室,再次询问患者情况,患者承认母亲会对其 实施暴力,造成身上多处青紫,两周前手术出院回家后,仍被拳脚相向。

B医生听到后,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如果你是B医生,你会怎么做?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小编有话说

北京协和医学院 博士研究生

协和八非著名小编 曼陀罗华

选择沉默很容易,因为站出来说话需要勇气,这是作为和不作为最大的区别。

各位读者大家好,感谢大家对本期案例的关注和讨论。

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话题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思考。所谓“家庭暴力”,究竟是否仅仅是一个 “家庭”的家事,而旁人有没有权利和义务介入和制止?

显然不是家事,因为这违反了法律;显然作为医生,需要有所作为,因为我们有上报伤害事件的责任。

但总有人选择沉默的,选择无视身上的青紫和存疑的病史。有的医生出于规避自身风险的考虑,可我想抱着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医生一定是少数的。

更多的是,“那又能怎么样”、“能改变什么”,是这种无奈。

医生需要将涉嫌伤害的事件上报,需要请有关部门教育、处罚、制止。可家暴的大人总要回到那个家,妈妈还是妈妈,爸爸还是爸爸,而我们只是他们这一家人生路途中一个该过就过的过客,管不了日后。

实施家暴的人很多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疾病,这不是法律的处罚可以停止的。而被家暴的人,也不是每个都可以逃离家暴,因为离不开实施家暴的人。

情是情,理是理,法是法,对于后事的无力和无奈、有或没有意义,不是我们躲避当下责任和义务的借口。

作为医生,小编认为,我们是应当上报的。作为总是比不作为能够改变的事情要多。

网友热议

个人认为,出于人道考虑,的确应该报警……但是现实中总有太多无奈

在成人之间的家暴仍旧无法完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今天,母亲打女儿会不会立案?立案之后能否给女儿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医生由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与普通路人见义勇为不同,还要考虑报警之后会不会被报复?在执业环境仍存在风险的今天,若是医生选择报警无疑是勇敢的表现,但若选择视而不见虽然可以规避风险却又太不近人情。折中的方法可能是联系民政部门,让民政部门和孩子的其他亲属进行交涉……但若是母亲的行为在其他亲属的“默许”之下,可能只能仰仗福利机构了……

——的爪子

讲道理应该上报,但是报哪?妇女儿童协会?喂鸡尾?他们能提供保护吗?提供隔离?提供法律援助?都不能。反过来,医生由谁保护?这不是做不做该不该的问题。

——雷耳冉o

第一时间联系辖区民政部门,这也是他们的本职工作。这一点我们和部分发达国家、地区差距还很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唐老谭

只有每一个人都为受虐儿童发声,点点努力,久久为工,才能改变社会现实。纠结于现实和理想可以理解,但没有任何用处。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包括医生、教师、警察等等,都应该坚守道德和良知,做出自己的努力!

——SuperWendy

上报,要求报警,社区居委介入

——尘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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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1. 面对虐童,该不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等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更有义务和责任对侵害未成年的暴力事件说“不”。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报警了,孩子以后怎么办?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佳成长环境。社会的传统观念认为“父母打骂孩子是家务事”。但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不加以干预,事实上就是把未成年人推向了一个危险的、缺乏救济的环境中。目前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法律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常因病患而接触到每个家庭。 希望我们的白衣战袍,不仅是抵御患者病痛的盔甲,也是抵御暴力事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道坚实防线。

伦理学视角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本案例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对于处理方法会有不同的思考。站在孩子的角度,自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但站在医生的角度,虐童事件通常十分复杂,如何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也通常是医生犹豫的问题。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案例,让更多的医疗从业人员正视并了解虐童事件的处理。请看本期伦理学的讲解~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编辑:眐银台

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人文学院 张迪

北京协和医学院 博士研究生 曼陀罗华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协和八·热心网友们

审核:曼陀罗华、如日中天、大长杆君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SiRrPHUBd8y1i3sJkCX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