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历经热恋的甜蜜、享受爱情的幸福最终才走进婚姻的殿堂,而迈入围城之后,双方面对的现实生活并不是童话里的“王子和公主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的结局,而是在婚姻的幸福期望中,穿插着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等琐事的摩擦,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其实在一点点蚕食双方的甜蜜与亲情。
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贾女士,前夫出轨,自己还遭遇家暴,却在离婚时成为净身出户的一方,孩子的抚养权明明判给了男方,却演变成了贾女士没有抚养权,但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到底是什么让贾女士陷入如今的境遇呢?王小艳律师,将和贾女士聊聊离婚的那些事,帮她走出生活的困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每对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都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期待,我们今天的当事人贾女士也不例外。2010年,贾女士和前夫结婚,2011年,伴随着一个新生命的诞生,贾女士夫妇荣升父母。
当了母亲的贾女士,一心扑倒了孩子身上。此时她并没有发现,丈夫对她的态度已经在逐渐转变。直到有一天,她接到了第三者打来的电话。
2017年,第三者给贾女士致电,告知她早在2013年的时候,丈夫就一直和情人在外同居。当婚姻成为了一场谎言,虽然痛苦,贾女士经过反复的权衡还是毅然决然的选择离婚。
离婚时贾女士才发现,自己和前夫曾经共同出资盖的房子,如今成为了前夫的婚前财产。据贾女士介绍,丈夫一直称,18号院是大队分给他们夫妻二人的宅基地,多年来贾女士也一直以为夫妻俩是在18号院内盖了七间房。然而,直到离婚时她才发现,原来他们盖房的地方并不是18号院,而是25号院,而这套院落是公公名下的宅基地。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是贾女士的一块心病。当时离婚,因为自己没有稳定收入等原因,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前夫。但是,前夫对孩子一直是不闻不问,最后经过协商,演变成贾女士没有抚养权,但却一直在履行实际抚养的义务。前夫虽然有抚养权,却需要强制执行,才会给抚养费。对此,贾女士是否能够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呢?
律师支招
王小艳律师表示,离婚诉讼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是纠纷的两大焦点问题。
如贾女士所说,在自己户籍在所在村集体的情况下,是有权利申请宅基地,也有权利在所属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但是目前贾女士与前夫共同修建的房屋,位于前夫父母的宅基地上,导致贾女士丧失了对宅基地上建筑的所有权。所以王小艳律师建议,应该在二审诉讼时,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在建造7套房屋时贾女士有出资,享有相应的债权。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贾女士现在所处的状态是特别违背常理的。一般来说,都是女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贾女士现在的情况等于是,男方拥有抚养权,但女方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男方还不愿意给付子女的抚养费。
王小艳律师表示,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变更抚养权。
一、子女年满10岁周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
二、父母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确定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该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才是事实上的抚养人,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已经失去基本的抚养能力,有这种情形的,法院一般都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
四、直接抚养的一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
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建议贾女士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抚养人,从而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