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合法房屋拆迁不认?史律师一战即胜撤销市政府不合理补偿

2020-07-08   拆迁卫士

原标题:胜诉:合法房屋拆迁不认?史律师一战即胜撤销市政府不合理补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当前多发的一类典型行政争议。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建立了一项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被征地农民集体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前几天办理的重庆胜诉案例,为各位具体讲解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况

家住重庆的阳先生夫妇二人,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2处,其中一处是合法继承所得,但征收部门却认定其不符合一户一宅,两套房屋合计面积500多平,周边房屋市场价10000元以上,但征收方对两处房屋仅补偿27万余元,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阳先生夫妇二人自从知道自己补偿时非常纳闷,明明是有证的合法房屋,怎么就不认呢?

因此,夫妇二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马上到了2016年9月,没有经过阳先生夫妇同意,也没有经过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继承所得的合法房屋被强拆!

办案经历

房屋强拆后阳先生夫妇最终选择了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番考量,最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

史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与其交谈,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同时定制了维权方案,指导阳先生夫妇二人通过法律维护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史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先指导阳先生夫妇向市政府申请裁决。

其后,市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但对我方申请事项均未支持。市政府的回应在史律师的预料之中,因其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随后指导阳先生夫妇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市政府错误裁决!

法院判决

经过史律师的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对市政府的辩解一一进行了有力回击,在不懈努力下,成功撤销了市政府裁决!

被告对原告请求裁决事项作出的裁决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2019]2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史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征地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组成。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异议,其权利救济途径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就上所述,也就是说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是先申请行政协调,协调不成功,向土地批准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确定的救济途径是:协调裁决制。

史律师提醒

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决已经成为实践中的通例。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错过其合法维权期限,裁决前置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征地拆迁涉及法律知识纷繁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获得帮助!

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