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告知书”“通知书”,能起诉吗?“民告官”违法行为不放过

2020-08-05   拆迁卫士

原标题:收到“告知书”“通知书”,能起诉吗?“民告官”违法行为不放过

征地拆迁过程中,个别拆迁方会主动对被征收对象作出一些告知书、通知书。当我们对告知书、通知书内容有异议,个别地方在处理告知书或者通知书时,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告知过程的阶段性行为而拒绝立案受理。

拆迁维权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谓是一件难事,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是向弱势的老百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的。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被拆迁人讲解:征地拆迁维权中,到底能不能起诉“告知书”、“通知书”!

“告知书”、“通知书”,能起诉吗?

从本质上而言,行政决定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设定被征收方拥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方可以直接针对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告知则是一程序性事项,是不可诉的,其只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告知被征收方其可能面临的行政行为。

从实施效力而言,行政决定具备行政法上的效力,其对被征收人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而行政告知只是一程序性事项,不具备行政法效力,对征收人并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征收方并不需要遵守或服从这一事项。

最后,咱们通过行政诉讼法来看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那么,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方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下发的告知书、通知书等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史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咱们老百姓一定要擦亮双眼进行准确辨别,拒绝表明为“告知”,实为“决定”,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应成为社会生活,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一项基本标准。对于不合理的通知书、告知书,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告官,法律保护弱者!

通知书是征收方对老百姓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是有充分把握,才会民告官。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来说,是弱的一方,法律规定中也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律师提醒: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拆迁维权亦如此。唯有据理力争和法律维权能够有效保护自己,使拆迁方退避三分。但是,史律师不得不提醒各位没有专门系统学习过法律的被拆迁人,拆迁维权必须依靠经验智慧和对法律的透彻解析才能获得胜利,达到咱们获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