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摊上事儿!防水慎选“马路游击队”!“律师说案”

2019-10-21     悦居防水

基本案情

2016夏天,一场台风大暴雨导致被告韩某家房屋严重渗漏,严重影响韩某的日常生活。为尽快解决此事,韩某在离家不远处的建材市场周边找了包工头叶某进行维修,叶某安排第三人廖某负责施工,廖某通过其朋友找了原告陈某当小工,工钱按天结算。

2016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在屋顶工作时突然摔倒,四肢抽搐,不省人事,现场人员将其扶至阴凉位置休息,后原告突然起身四处乱跑、冲人喊叫,不到片刻,摔倒在地,呕吐不止、四肢抽搐,廖某随即联系包工头叶某,叶某后赶至将被告送至市里医院救治,当时,原告体温40℃,深度昏迷,间断出现四肢抽搐,大小便失禁。

同日下午,因原告病情危重,包工头叶某将其送往省军区医院救治,入院后病危。在此期间,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告家属与韩某、叶某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韩某与叶某先垫付医院费各一万,并注明“叶某为带班人,韩某为房东”,三天后,原告症状体征转归,情况较稳定,原告家属因经济困难要求出院并遵照医嘱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2017年3月,原告以“四肢麻木2个月”为由至当地市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1)周围神经损伤;2)中暑后遗症。

2017年6月,原告家属委托律师至当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情鉴定,同日该鉴定所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和智力水平进行鉴定,结果为中暑(热射病)所致精神障碍、智力减退(中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房东韩某、包工头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此案系发生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案情事实,被告韩某与叶某形成承揽关系,原告陈某在现场做小工,与被告叶某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叶某是雇主。

另经法院审查,原告有饮酒嗜好,曾经被诊断过精神分裂症。

在责任的划分上,对于被告韩某,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求维修人员有施工资质,但被告叶某并非具备相应维修所需能力和经验的工匠,且叶某并不在施工现场,故被告韩某在“选任”施工人时也有一定的过失,其应对原告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叶某承接维修项目后,未有效指导、管理和监督施工行为,未能合理确定施工人员,其对原告所受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从鉴定结论中可知,原告目前所受伤害既与当天中暑有关,也与事后较长时间内是否进行了系统性的治疗有关。

该鉴定所对当日天气进行了查询,当日最高气温为32℃,微风有阵雨,原告在施工现场主要工作场景均在室外。

根据生活经验,对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而言,该天气因素和劳动强度一般不会引发疾病,即使因体质虚弱而轻微中暑,也不至如原告这般严重。天气和劳动强度只是引起原告中暑的诱因,而其既往精神分裂症史和既往饮酒史则是引起自身中暑的主要原因。

原告明知自身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日常交往和平时工作应有注意的义务。8月正值盛夏,天气多以高温、闷热为主,原告选择此时帮人在工地打短工,属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未能尽到注意的义务,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原告的身体原因在造成伤害后果的原因力中占有较大比例,原告主观上对自身身体状况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

两被告应以各自的过失及过错责任大小、原因力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责任认定,对原告所受损害,法院依法酌定被告韩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叶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并涉及到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两重关系,法院在本案中确认各方人员的责任后,根据各自的过失及过错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承担。

在高温天气下进行防漏水施工,除了安全隐患,室外施工人员在酷暑之下很容易中暑,若在劳动用工关系(本案是劳务用工)中,如果是“职业性中暑”(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故施工人员在高温工作时如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全身疲乏、心慌等情况,应果断中止高温作业,及时避暑或就医,若不幸中暑,应根据“职业病中暑”的认定流程处理,避免因程序缺失而导致丧失实体权利。

另一方面,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务的雇佣方,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并且应当在安排工作和人员时做到审慎选人,对自身管理尽相应责任,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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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9年第9期(作者简介:沈晓庆,就职于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苏州国际财富广场1幢901-902单位。联系电话:0512-67672600-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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