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示想了事?依法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不是说说而已

2020-07-18   拆迁卫士

原标题:网站公示想了事?依法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不是说说而已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权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

近几年,史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征收方常常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相关征收拆迁信息,显然违背上述要求。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最高院案例,为广大朋友们具体讲解:以政府网站公示进行告知,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

案情简介

(2018)最高法行申9014号

201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是通过支票形式兑付的,直到2015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支付长临高速征地补偿款时,同村的其他村民因晋政发[2013]22号文件于2015年7月27日得到增加补偿款,再审申请人才知道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关于分配标准、诉权与起诉期限等依然不知情。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郝二三于2014年3月12日以每亩28576.80元标准获得补偿款到2017年7月19日起诉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郝二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郝二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史律师认为,再审申请人郝二三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诉讼,显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虽晋政发[2013]22号文件于2013年6月9日已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但是该文件仅是在网站予以公布,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告知了该文件的内容,因此并不能以此推断再审申请人于此时已经知道该文件的存在及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其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案载证据也无法证明本案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的本案诉讼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的结论。

史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般老百姓很少登陆政府网站,再有就是被征收人中很多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果只在网上公示征地拆迁信息就开视为老百姓已经知道,那么这些人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具体到本案中,郝二三土地被征收,其应依法获得补偿;政府也有义务对郝二三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征收部门在2014年与郝二三签署补偿协议时降低了法定补偿标准,侵夺了郝二三的法定补偿利益。郝二三直至2015年才获悉自己2014年所应获得补偿利益被侵害,所以在2017年提起诉讼时并未超期2年的起诉期限。

另外史律师认为,因政府未尽全面履行补偿义务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即便是从获悉被侵害到提起诉讼时超过了2年,被征收人也不应丧失诉权,被征收人可随时提出“补足”补偿之要求,否则不足以彰显法治政府的严格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