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的通告

2019-08-12   贺兰广播电视台

为持续推进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合理利用县城现有公共停车资源,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居民安全便捷出行,有效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为贺兰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实际,贺兰县公安局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的通告。

现就规范全县机动车停车秩序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建成区及德胜片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内和有关管理部门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内,临时停车泊位限制停放时段的,请在规定的时段内停放。

二、在停车场内和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三、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区域,禁止机动车辆停放。

四、在消防通道、盲道区域,禁止机动车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

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七、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停车及超出标线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八、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九、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为贺兰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公安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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