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老板私设垃圾桶?罚你没商量!

2019-12-03   掌上龙岗

近日,坂田街道执法队一中队执法队员在坂田社区黄金山美食街开展夜间巡查时,在某餐饮店门前的人行道上发现了两个“扎眼”的垃圾桶,一个是绿色的套了一个黑色的垃圾袋,一个是粉色的没有套垃圾袋,两个均没有带盖装置,直接放置在路边。绿色垃圾桶内装了一下厨余垃圾,粉色垃圾桶内装满了纸巾、竹签、宣传折页等生活垃圾,使得原本整洁有序的街面显得有些突兀。

执法人员遂到该餐饮店找到负责人询问情况。经沟通确认,上述垃圾桶正是该餐饮店老板为了方便经营放置的。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开具了一张200元的罚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于第二天自觉缴纳了罚款,并保证以后不会为了一己私利乱放置垃圾桶。

据统计,今年以来,坂田街道执法队立足本职,严查各类乱丢弃、乱放置、乱清扫垃圾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相关案件221宗,罚款36700元,累计立案处罚各类违法行为1369宗罚款192.23万元。

法律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龙岗融媒记者 石小利 通讯员 胡渊博 文/图

龙岗融媒首席编辑 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