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保险:驾照被扣开车出事,保险公司:农村户口,拒赔41万!

2019-05-17   海哥说险

案例说保险:驾照被扣开车出事,保险公司:农村户口,拒赔41万!

说明:

每个保险官司,都是独立的。所以各位看客不要拿着一个官司就单方面以为保险行业都这样。各行各业都有纠纷,而不仅仅是保险行业。如果你用平常心好好学习这些案例中的判决依据,以及为何会出现纠纷。你就会发现,你会学到很多保险知识。如果你仅仅看个标题就开喷,不仅仅害的是自己,还害了认同你喷子观点的网友。

整理案例并不是大家看到这么容易,通常需要从一审、二审、再审查三份判决案卷中梳理出有用信息,时间点等信息,还要用大家能看懂的语言,将专业术语说通俗说明白。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这样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所以,各位骂保险公司可以,作者真没惹你。

本文又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例。是关于驾照被扣了还开车肇事。

扣留驾照后,按照规定,已经属于无驾驶资格情形。如果驾照被扣,依旧驾驶机动车,那就是属于顶风作案。

那么问题来了。

有的人明知自己喝酒了还酒驾,也有人明知自己没有开车权力了,他依旧会开车。而这种情况下,他们开车肇事了,保险该不该赔?不赔怎么办?可以赔又该怎么办?

案例始末

2017年9月22日,下午6点过,杨某驾驶鄂E某牌照小型SUV汽车,在宜昌原318国道某路段,正面撞了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摩托车。

事故造成了王某当成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经过宜昌市交管部门认定,SUV驾驶员杨某负主要责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某负次要责任。

杨某驾驶的肇事车在某财险保险公司宜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30万保额的三者商业险。

杨某的驾照在2017年9月22日当天被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暂扣(2017年6月23日-9月25日)。所以,杨某肇事时候处于违法驾驶。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死者王某和妻子在城里经营有一家麻辣烫店铺,维系一家人生活。

由于肇事者杨某无证违法驾驶,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于是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

保险公司认为

1、杨某因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应该先刑事审判后民事审判。

2、杨某驾照被扣,属于暂时被剥夺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驾照被扣不得驾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3、根据商业车险合同,杨某驾照被扣期间,依旧驾驶机动车并肇事,属于商业保险免赔情况。

4、死者王某系农村户口,死亡赔付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

1、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认为先刑后民中止审理,不符合法定的中止审判情形,不予以采纳。

3、驾驶证是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驾驶资格的人颁发的资质认可,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肇事者杨某驾驶证被暂扣,只能证明杨某有违规驾驶行为,正在接受行政处罚,不能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杨某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之时已向其交付了保险合同,同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对相对人无约束力。

4、认定王某生前和家人在城镇共同经营小吃店,收入来源在城镇已经超过一年,居住亦在城镇。因此,死亡赔付按照城镇居民赔付标准赔付。王某死亡,合计损失额为622507.5元。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11万,剩余512507.5中,保险公司按照杨某承担责任责任赔付70%即358755.25元,但是由于商业三者险杨某只投保30万,因此封顶赔付30万,剩余58755.25元杨某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是否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付金;是否应该先刑后民判决?

2、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即使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交强险应当赔付。

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表明向投保人杨某说明了无证驾驶免赔等情况。因此对于该项免赔条款无效。

4、死者王某虽然户口本登记为农业户口,但是其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生活、工作区域早就在城镇,家庭生活依赖来源也是依靠家庭在城镇经营的小食店。所以,一审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付金并不当。

5、杨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经触犯刑法,刑事判决正在进行中。但是交通事故致使的侵权事实清楚,过错责任明确,不存在以刑事判决结果进行民事裁判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诉求不予以支持。

2018年7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随后,保险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查此案请求。经过湖北省高院审查,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保险公司再审查诉求。



海哥说险

1、本案例,海哥很佩服律师,诉讼角度很巧妙,先用交强险相关的行政条例规定该情形可以赔付,然后再用保险公司拿不出“尽了向投保人讲解和说明了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列为无效条款。

2、正常来讲,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是正常的。毕竟合同也写了这种情况确实是免责情形。但是投保过程的不规范,导致了理赔时候保险公司要吃亏。这是自己种的因自己吃下果。

3、原则上讲,杨某为自己的违法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然后去坐牢,算是一种处罚。保险公司拒赔,属于保险公司维护自己的理赔权益,虽然海哥本心来讲,觉得对于这种恶意违法行为,就是该双重处罚。但是专业来说,保险公司应该赔了后再去和杨某打官司才对。毕竟,保险合同规定了违法驾驶不赔,但是你违法驾驶还肇事,导致保险公司赔钱,那么就是投保人杨某和保险公司之间谁违约的情况了。

本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判决书、公号【家庭保单管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我们将多平台同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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