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人倒霉起来,喝水都塞牙。
但是相对本文这个保险纠纷的受害人遭遇而言,喝水塞牙太轻了。
简单的说,本文案例就是一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120送医过程中120再度出事,受害者是伤上加伤。
那么,当这种二次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再度加伤的情况,保险公司肯定该赔,但是如何赔呢?
看本文吧。
2017年4月9日上午9点左右,张某等多人乘坐雷某的轻卡在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某路段撞到了山体上,造成张某等受伤。交通事故后,120中心派房县某镇卫生院前往急救,11点20分左右,因下雨道路打滑,120驾驶员崔某处置不当,120救护车撞向山体,张某二度受伤
其中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雷某全责;第二起120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崔某全责。
遭遇两次交通事故的张某住院138天,涉案房县某镇卫生院全额垫付医疗费59345.56元,张某鉴定为10级伤残。
张某、轻卡司机雷某及涉案甲保险公司、涉案卫生院、120司机、120涉案乙保险公司之间就赔付比例等情况产生了纠纷。
1、公民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身体损害,张某请求赔付经济损失属于合法诉求。
2、张某涉及的2次交通事故,均为单方交通事故,司机雷某、司机崔某负全责。
3、雷某驾驶的轻卡在涉案甲保险公司投保乘员险保额1万,甲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崔某驾驶的120救护车未投保乘员险,因此120救护车涉案的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崔某系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伤,因此崔某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由其雇主房县某卫生院负责赔付。
4、涉案的房县某镇卫生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张某入院是因为2次交通事故共同引起,属于交通事故纠纷案。而赔付则应根据两次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按照相应比例赔付。法院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的雷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35%赔付责任;第二起事故房县某镇卫生院承担65%赔付比例。
5、伤者张某的索赔金额经过法院计算,实际合理赔偿金额应为144022.11元。由第一起事故中轻卡涉案的甲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后,剩余134022.11元由雷某承担46907.74元(134022.11元×35%),由房县某镇卫生院承担87114.37元(134022.11元×65%)。
一审后,第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雷某认为该起事故后,张某没有明显外伤,还能参与撬车门,自行上救护车。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35%的赔付责任,最多赔付1000元比较合适。张某的十级伤残等均由第二次交通事故导致,因此雷某认为法院判决其承担35%的赔付责任比例过高。
2018年10月15日,十堰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雷某的上诉请求。中院的意思是张某的第一次交通事故虽然看起来没有明显的伤,还参与撬车,但是没有经过专业检查,并不能判断是否有没有发现的内伤。所以,二审认为雷某承担35%的比例合适。
2019年6月5日,湖北省高院驳回了雷某的复查申请。
1、我们认为法院判决35%的比例属于合适的,很多内伤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短时间内没有感觉的。况且若没有第一次交通事故,张某也不会受伤需要120来,本质上第一次交通事故是张某入院的诱因,所以35%的比例是适合的。
2、通过本起事故,我们也看到了,乘员险(又叫驾驶员险、乘客险、座位险)的重要性,若雷某和120救护车都把乘员险稍微买高点,10多万的赔偿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个案例中,两家保险公司完全就是打酱油的存在。
3、当然,我们丝毫不会怀疑,依旧有很多读者会在评论区骂“买了保险就该赔”“保险这不赔那不赔”,所以这儿多用百八十个字简单说说车险。车险有保障本车、本车人员以及保障车外人或物:
交强险本质是一种强制三者险,不会赔偿本车以及本车人员;
商业车险中“车损险”是管本车车辆损失,“乘员险”是保障本车乘车人员;
商业车险中“三者险”是赔付被本车撞了的人或者物,这个险种不会赔付本车及本车人员;
“自燃险、涉水险、玻璃险、划痕险”是特别险种,根据自己用车情况选择投保,都是保障本车的;
所谓的“全险”往往都是忽悠人,保险公司没有全险一词,若保险业务员给你说全险,十之八九是为了让你安心投保;但是很有可能“乘员险”只有1万保额,自燃险、涉水险、玻璃险、划痕险一个没有。
“不计免赔险”一定要买,具体用处自己去搜索。
开车要谨慎,秋冬季节到了,很多山区开始下雨,结冰,道路打滑的地方很多。无论是老司机还是新司机切记注意安全驾驶!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关注我们吧,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