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7月21日电 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的关键之年,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则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指出,对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是保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银行领域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呈逐年增多趋势,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中宏网记者注意到,农商银行(农信社)一直是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据中宏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山东农商银行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已审结案件多达17起,犯罪案由涉及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挪用资金、受贿、职务侵占等多种罪名,涉案人员从基层信贷员、柜员、客户经理到中层支行行长、高层理事长兼党委书记、总行副监事长均有分布,涉案地区包括济南、泰安、菏泽、临沂、枣庄、聊城、日照等多个地市。
中宏网记者按照法院判决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山东农商银行上述17件职务犯罪刑事案件整理如下:
1、1月20日,菏泽农商银行沙土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土信用社)行长张来成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张来成作为菏泽农商银行沙土支行行长、信贷员,在负责审核曹某、崔某的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出具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分别向曹某、崔某发放贷款50万元、100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49.4万元、69万元。
2、1月20日,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庄信用社(现莱芜农商银行高庄支行)主任张某某被法院判决为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莱芜市金开源选矿厂法人彭某以多家关联企业的名义在高庄信用社办理了多笔贷款和承兑业务。2009年9月,张某某为了周转彭某在信用社的多笔到期贷款和承兑汇票,防止形成垫款,安排莱芜市煜金工贸公司法人王某代为偿还,后又通过王某购买空壳公司,并以该空壳公司的名义办理承兑汇票和贷款用于偿还彭某的到期承兑汇票及王某的垫资。截至案发,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违规出具承兑汇票500万元。
3、3月19日,济南农商银行副监事长彭某某被法院判决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某某因职级待遇和未进入济南农商银行领导班子而心生不满,多次通过信访手段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2019年5月,为向济南农商银行等单位施加压力,引起舆论关注,彭某某主动联系并雇佣“网络推手”王某某,二人共谋网络炒作方案,通过昵称为“副监事晓彭”的微信公众号、“彭某某”的今日头条账号、“副监事晓彭”的百度百家号、“济南农商行举报人彭某某”的微博账号在网上公开发布题为《实名举报山东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等文章,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负面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4、3月27日,菏泽农商银行马岭岗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岭岗信用社)代办员张守君被法院判决为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守君在担任农信社代办员期间,于1989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向储户开具存单后,未将存款上交农信社,而是用于私自放贷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40.2万元。2019年10月,张守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5、4月8日,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湾信用社(现平阴农商银行栾湾支行)协理员赵某某被法院判决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赵某某在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担任农信社协理员期间,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亦未向单位请示汇报,私自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告诉本村村民或周边村民,将钱借给其个人使用,承诺存款到期支付本金并按月息8.37厘至2分不等的比例支付利息,吸引韩某某、赵某甲等55名存款人到其处存款89.21万元。赵某某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个人养殖、运输等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到期本息。2009年2月,赵某某携家人潜逃。2019年10月,赵某某在天津被抓获归案。
6、4月21日,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庄分社(现临沂罗庄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李青全被法院判决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李青全利用农信社客户经理的身份,以虚构偿还到期贷款的事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杨某、赵某、孙某等人钱款136万元,并于2011年9月19日逃匿,2019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
7、4月23日,枣庄农商银行市中支行员工张鹏被法院判决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张鹏明知无偿还能力,谎称本人或者他人银行贷款到期需要用资金“垫资过桥”,通过其与被害人王某、牛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由王先浩、韩涛对其借款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牛某共计42万元。2019年1月31日,张鹏被逮捕归案。
8、4月23日,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临清农商银行)肖寨分社客户经理张振合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振合在担任农信社客户经理期间,明知实际用款人为陈某,仍未对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贷款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别于2009年1月和3月以阮某、薛某、张某等人的名义发放联合保证贷款35万元,以曲某、许某、郝某等人的名义发放联合保证贷款45万元。发放上述贷款后,张振合未对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用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贷款逾期后也未及时催收,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53万元。2012年12月,张振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4月26日,东阿农商银行高集支行(原高集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杨荣臣被法院判决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荣臣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客户归还银行的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贷款、利用客户贷款之机多给客户办理贷款少给客户款项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72.56万元。2017年11月28日,东阿农商银行高集支行行长王某报警称其单位员工杨荣臣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公安机关于11月29日立案侦查,民警在东阿农商银行将杨荣臣带至刑警队进行讯问,杨荣臣对自己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4月27日,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兼党委书记刘中永(曾任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主任、理事长兼党委书记)被法院再审判决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中永自2006年春节至2009年1月,利用担任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理事长之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莒县新世纪商厦经理冯某为承揽信用社工作服定做业务所送现金和购物卡折合4.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8年,刘中永利用其担任信用社理事长之职务便利,采取侵吞、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13.03万元。
11、4月28日,聊城润昌农商银行东古城支行客户经理王振民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6年底,王振民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假冒他人签名贷款自用或者未对贷款人、担保人执行面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3笔,给银行造成损失546.8万元。案发后,王振民与润昌农商银行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将王振民和闫某共有的价值280万元的冷库抵偿给该行,弥补了银行部分损失,剩余损失为266.8万元。
12、4月30日,临清农商银行八岔路支行(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客户经理马学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临清农信社客户冯元礼因经营不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本息,应付本息数额超过100万元。2013年10月,冯元礼花费2万元购买百威公司工商登记手续,通过虚构借款用途、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向临清农信社贷款130万元用于偿还上述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冯元礼仍无力偿还贷款,再次用编造的百威公司虚假资料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130万元及利息损失。马学君系上述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被违法发放,并在之后为该笔贷款违规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2018年1月,马学君投案自首。
13、5月15日,枣庄农商银行兰城支行柜员丁波被法院判决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丁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91.3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75.38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14、5月22日,宁阳农商银行(原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董传军被法院判决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董传军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自己使用资金,利用自己长期担任农信社信贷员接触他人的便利,以存款方便、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形式,长期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案发,共吸收马某、韩某、张某等147人的存款共计634.17万元,其中622.24万元尚未归还。2019年5月,董传军投案自首。
15、6月3日,郓城农商银行程屯支行(原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屯信用社)客户经理宋德建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宋德建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填写的家庭资产、自有投入资金、还款能力等方面未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明知贷款资料中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情况与实际不符,其作为调查人和第一责任人,向徐某、肖某、李某等人违规发放贷款12笔共计339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给郓城农商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96.46万元。
16、6月5日,枣庄农商银行跃进支行原行长王晓见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左右,王晓见在枣庄农商银行跃进支行任职期间,为谋求私利,向他人借款并转借给银行客户做过桥资金赚取利息差额。2014年因借款对象资金断裂,借款未能偿还,导致王晓见资金亏空近500万元。2015年底,王晓见所在的枣庄农商银行跃进支行即将被撤销,债权人索要欠款日益紧迫,且王晓见收入远不能偿还前期资金亏空及借款利息。王晓见在明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枣庄农商银行跃进支行使用过桥资金的借款理由,以给开具借条(或欠条)、担保人处加盖该行行政章作为担保的方式,先后骗取多名客户资金共计904.37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本息。
2014年4月,王晓见明知其兄王祥泰经营的祥泰浪潮公司申报的200万贷款不符合贷款审批条件,而予以审批发放,导致该笔贷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银行直接损失198.07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晓见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本人名下的3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给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计造成直接损失20.11万元。
17、6月12日,阳谷农商银行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客户经理布某某被法院判决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布某某在办理农户联合担保贷款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给张某某、刘某和张某等人发放贷款20万元、10万元和7万元,以上贷款实际均由张某某使用,贷款到期后张某某没有如期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造成银行损失36.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