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援引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刘华在A公司担任生产技工,约定月薪为3800元。2016年12月,刘华使用生产机器时操作不当,导致价值10000元的机器烧坏(报废)。
A公司就此事与刘华达成赔偿协议,按该机器原价的7.5折即7500元为标准要求刘华赔偿,每月从刘华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款,直到扣满7500元。
次月,A公司从刘华的工资中扣除2500元作为赔偿费。
刘华认为A公司每月扣得太多,与A眼镜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多扣部分。
争议焦点
A公司从刘华工资中扣除赔偿款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审理结果
裁决用人单位退还刘华多扣部分款项。A公司可以扣除刘华工资作为其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每月扣款后发放给刘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 例 评 析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认只有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公司作为经营人,本就存在经营风险,不得将经营风险全盘转嫁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具体行为实施的,如果凡是出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均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实质上就是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只有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的,劳动者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一、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款。(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高于月工资总额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尚未足额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便离职的,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损失。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扣款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劳动者的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
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从员工工资中扣款。
裁判机关实务中会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水平和本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法 律 规 定
一、《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