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轰轰烈烈的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一年,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但经济活动中对流动资金的渴求依旧存在,意味着自然人、企业等组织之间,资金借贷行为不会停止。也不是每起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举证这种借贷行为涉及到套路贷,或者是已经构成非法放贷。当房屋抵押过程中,出现被过户的情况时,又该如何自救呢?小编结合具体的案例为您提供一些思路。
在去年媒体报道的一起特大套路贷刑事案件中,小编注意到有几套涉案房产并没有被认定到最终的涉案金额当中。这是因为在案发前,房主已经通过法院诉讼,把已经成为别人的房子要了回来。仔细研究下这几名被害人的做法,颇有相同之处。他们在发现自己设置抵押的房屋被突然过户时,第一时间去法院申请了保全,接着在法定的三十日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他们的诉讼理由是,全权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和公证书不是自己签订的,而是有人假冒房主的签名签订的,这样的法律行为当然是无效的,法院最终结合各方因素,要求现房主把房屋过户给原房主,被害的当事人自然成功夺回了房屋。
以上情况是有人假冒当事人签字的情形,而现实中,当事人如果缺乏法律常识,又没有仔细阅读条款的习惯,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签字了,等于把自己推进了一个陷阱中,这时又要如何展开自救呢?
在这起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的论述有几句话非常关键,其中提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房屋抵押来借贷,而不是处置自己的房产。套路贷公司虚构债务的事实,隐瞒真相,让当事人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作出了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套路贷公司的行为属于诈骗。法院这个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抗辩思路,那就是抵押是为了借款,而不是处置房产,如果能够成功举证这一点,那么房屋被处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合同被撤销,也就有可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有的房产在抵押时就已经过户,有的甚至被过了两次户,这样的情况下就要面对“善意取得”的问题。房屋被过户后再次出卖,而购买人并不知道前面的纠纷,那么这位购买人就是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需要冷静应对,一定要搜集房屋过户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毕竟那些偷偷将房屋过户的人,是急于将房屋出手,形成既成事实,但是当下的房产市场,并不是那么火热,购房者越发趋于冷静,房屋买卖的交易也会逐步办理,唯一快速解决的办法就是找人顶包买房,这时难免就有破绽。
小编还记得一次庭审中,法官曾经问购房者,你说自己是善意取得,那这房子所在的小区里有几个门?小区楼门向哪开?电梯是什么样的?防盗门是什么样子的?房间里窗户有几个,朝哪开?结果购房者都答不上来。而房子的原主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这个购房者从来没有到房子的所在地看过房子。而根据善意取得要求,购房者必须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的过失或者故意,而像这样一问三不知的购房者,是否善意取得已经一目了然。
是否是善意取得还有一个可寻的踪迹,就是资金的流转。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购房人的资金流转情况。在一起典型的案例中,小额借贷公司私下把资金打给了这位帮忙购房的人,这位帮忙购房的人便假装购买房子,将钱付给了小额贷款公司,从而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的假象。当事人一旦查明了资金的流转,就足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是假的,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