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经常见到街道办的身影,甚至有时候,街道办经常拿着政府下的一纸文件加上单方面给予补偿而一厢情愿的认为事情解决了,没有通过合法的征收程序,便迫不及待的开始强行清表土地,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损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在浙江温州便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案情概况
周某系浙江省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当地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只通过一张批文,就对周某的合法土地进行了强占,并且还对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破坏,给周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史西宁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件后,指导当事人周某对案件相关的一些证据进行收集,后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占地行为违法。
史律师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出四条意见:
1、被告征收行为不合法。周某的土地所有权并不能因为一纸文件的出台加上单方面给予补偿而改变,想要履行征收,必然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2、被告对地上物清理行为违法。双方对补偿并未达成一致,周某从未对补偿表示过确认的意思,被告仅单方面确认补偿标准,未履行确认程序,就对周某的地上物进行了清理。
3、被告征收程序违法。被告在履行征收程序时,应当按照行政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留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未经过不得进行强制行为。
4、征收主体不合法。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设立的办事机构,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也应由法院去认定和执行。
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记录,最终认可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
捷报传来
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对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因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已经自愿交出土地,故被告对土地附属物清理并占地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被告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强制前,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主体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对周某于某街道承包地附属物进行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需要在法定期间进行维权。很多被拆迁人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