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从规范商品房信息、规范告知内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据悉,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执行该通知。
据观点新媒体查阅获悉,《通知》在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方面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等信息。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前告知内容方面提到,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以下情况: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在信息公示和告知行为有关要求方面,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等
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加强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监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或暗访,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在售楼盘进行现场巡查,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和告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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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观点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