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发生了一起恶劣的交通事故案例,当天晚上23点左右一位61岁的老人骑着电瓶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是,被一辆奔驰车撞倒后当场身亡,而肇事车辆随后逃逸。
由于肇事的奔驰车装到了老人骑的电瓶车后,车牌遗留在了现场。因此公安部门根据车牌找到了车主,令人惊讶的是,找到车主时,车主和自己的丈夫还在家睡觉,对于警察的到来显得莫名其妙。经过讲解,车主发现自家15岁的孩子和车子一起消失了。
民警当机判断,让车主赶紧联系自己的孩子,很有可能就是孩子偷开自己车子后,肇事逃逸。
7月29日,车主亲自带着涉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孩子到交警队。在交警队,这位15岁的肇事者也承认是自己撞人后逃逸。至于为何开车的原因则是当天晚上为了给同学过生日开车为了显摆;而对于其为何会开车,肇事者回答是因为他以前经常开卡丁车学会的一些基础驾驶技能。
由于我们国家某些法律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有过度保护倾向,因此本起未成人私自驾驶机动车并肇事逃逸,且肇事致人死亡,海哥估计最后是赔钱了事。
虽然钱不能解决问题,但是老人和家人已经天人永隔了。而赔付一些钱多少还能安抚一些家人的悲伤。
那么,这个这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可以赔吗?
第一、无证驾驶行为
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位15岁还是在校读书生的孩子,他肯定是没有驾照的。而无驾照驾驶,已经属于严重的无证驾驶行为,无证驾驶在保险当中是绝对拒赔!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肇事后逃逸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贵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所以肇事逃逸100%是违法行为。
第三、交强险不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伤害,交强险可以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在找肇事者赔钱。注意咯是抢救费用,当场死亡交强险是不赔付,不垫付。
第四、未成年涉及刑事、民事
本案例涉案人员为15岁,尚未达到16岁的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是民事责任跑不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本案例的肇事者是不是富二代,我们不知道。但是这种未成年因为因为家里监管不力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
未成年人开车,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驾驶训练,甚至于他们很多的开车经验都来自于一些卡丁车呀,或者网络上的一些教程或者是偷偷练习出来的一些经验。当然也不乏精神空虚,就是为了寻求刺激的情况。
所以现在很多家庭经济情况好了,却忘了给家里的孩子丰富精神领域,以至于孩子做出一些“坑爹、坑妈”的傻事儿。
我是海哥说险,专注于个人、家庭、企业保险规划,关注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