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19年全国成人高考考生注意事项

2019-10-23   潍坊教育播报

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将于10月26日—27日进行,我市设28个考点,全部为标准化考点,考场监控已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接通,所有考场实行全范围、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请考生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按时到场,认真答题,诚信应考。

请全体考生特别注意: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本次考试实行考试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书包、书本、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将自己携带的物品在进入考点前妥善存放。因违反上级有关规定,造成个人考试时间延误、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的,责任由考生自己负责。现将本次考试安排及相关具体要求提示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二、准考证打印

请考生及时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cn)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23日—27日,每天8:30至17:00。

三、考试地点

以准考证为准。本次考试我市共设28个考点(详见附件1)。考生可于10月25日下午4:30后到所在考点周围熟悉环境,但不得进入考点,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请考生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合理安排食宿,记准考试时间,保证考前提前到达考点。

四、入场证件

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进入考点。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考试要求

1.根据考试需要提前准备好充足的文具。除高中起点升本、专(不含专升本)数学科目考试可使用计算器(不能带有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外,其他科目均不能使用计算器。

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在答题卡和试题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是否相符。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书写工整,答题卡不要折叠,防止破损。折叠及破损的答题卡无法进行正常图像处理,影响评卷质量。

5.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批准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30分钟前强行离场者按违纪处理。

6.要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进行任何涂写。

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

7.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人员使用2B铅笔填涂,未缺考考生不得填涂。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考试期间,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违者按违纪作弊论处,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清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六、诚信应考

1.为规范考场管理,严防考试舞弊,我市所有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配有电子监控、身份识别仪、金属探测仪、手机屏蔽设备和无线耳机探测等设备。请考生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一律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考生应以诚信考试为荣,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承诺。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诚实守信,避免因违反涉考的相应规定而受到处罚。

5.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考生:对所有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请考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条款。

潍坊市招生考试研究院咨询、投诉电话:0536-8232582。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附件:

1.潍坊市2019年成人高考考点情况一览表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潍坊市招生考试研究院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来源:潍坊招生考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