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哥为了省点儿停车费,违章停在了楼下的路边,因为这条路停满了车,海哥心理也有个侥幸,“万一交警不得来拍照呢?”。事实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样,越祈祷不发生的事越会发生,于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车主,你的车被电子巡逻拍照……罚款200元”。
侥幸心理,是针对于我们自己做了违规违法或者不符合常规的行为才会产生。
例如海哥违章停车,有的人喜欢酒后驾车,有的人就不去检车。
2016年7月7日,方某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车(经过鉴定,该车已经属于两轮机动摩托车,后文不在强调),搭载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驶到重庆市梁平县某路无红绿灯也无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驶来的由蒋某驾驶的渝F牌照自卸货车相撞。而方某右边还有同向正常行驶,由高某驾驶的公交车,刹车及时,没有造成连环事故。
事故导致熊某当场死亡,方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方某属于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且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让右侧路口先行;而蒋某的的车也处于没有年检状态,并且超载,还存在行车制动不合格,过路口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减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县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因为上述原因,各承担50%的责任。而熊某无责。
经查,蒋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30万,以及不计免赔。高某系某运输公司聘请驾驶员,公交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车险。
由于蒋某驾驶的自卸车存在超过规定年检时间半年,属于保险拒赔约定。因此自卸车的承保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拒赔交通事故损失。由此引发了一场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交通事故路口示意图
注意:保险拒赔纠纷属于个案,每个案例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很多人喜欢以点概面,完全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我们写保险纠纷案例,无非就是让大家知道保险纠纷从何而来,为何会产生纠纷,常见的纠纷点在哪儿,以及发生纠纷如何解决,我们自己如何去规避遇到这些纠纷。如果仅凭开口乱骂就能解决问题,大可以不用买保险,出事儿了大家就慢慢吵慢慢骂来解决问题。
方某的两个女儿将自卸车蒋某以及甲保险公司、公交车司机高某以及其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由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蒋某能够找到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告知其免责条款的证据,那么其驾驶没有年检的车子肇事是可以赔的。因此诉讼中,蒋某申请了笔迹鉴定其车险投保单字迹鉴定。
现在的车险投保单有投保内容确认声明(也就是“投保人知晓保险权益,免责条款……”这些内容),以及签名、年月日。经过鉴定,虽然投保单“声明内容”部分抄录鉴定不是蒋某亲笔抄写,但是投保单蒋某的签名和日期是蒋某的笔迹!
一审法院认定:
1、蒋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讲解和说明义务是无效的,因为法院认可了投保单的签名。
2、行车制动不合格是事故后司法鉴定出来的,而保险合同规定的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
甲保险公司赔付方某子女384204.63元;由蒋某赔偿方某子女156992.87元;驳回方某子女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方某子女认为赔少了;而甲保险公司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方某子女认为一审没有判决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机高某的责任属于判决错误,因为如果没有公交车挡住方某视线,方某就可以看到大卡车,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方某子女认为公交公司、公交司机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减轻摩托车驾驶员方某的责任,这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
1、经过重庆市公安交管部门复审交通事故后认定,梁平县交管部门认定没有错误。
2、高某驾驶的公交中巴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驾驶行为,并且也没有与事故人员和车辆发生任何碰撞,因此并不负担任何赔付责任。
3、二审法院走访了涉案车辆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该公司出具了关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的过程说明,证明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据GB7258-2012及GB21861-2014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其中制动性能作为重要检测项目。虽然车险投保单声明抄录不是蒋某签字,但是投保单签名以及日期是蒋某签名,因此认定蒋某是知晓相关的免责条款和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和解释义务。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蒋某驾驶脱审半年,且行驶制动有问题的渝F牌照自卸车肇事,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审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方某子女114204.63元;蒋某赔付方某子女426992.87元。驳回方某子女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方某子女依旧认为赔少了,以及公交司机要承担责任;而蒋某因为一审只赔保额外部分,二审要赔全部,因此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复查再审此案。
重庆高院审查后,2019年3月25日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1、就事论事,本案中大卡车的蒋某明显是了解车险投保免责事项的,在车险投保中,由于需要抄写的声明内容有点儿多,很多车主喜欢由人代抄录,然后自己签名。实际上根据本案判决来说,这是合法有效的。
2、最近些年,由于很多车主利用投保单没有亲笔签名,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因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为由,输了很多官司。因此保险公司改革了很多投保流程,例如,抄录声明,需要验证车主手机号,保费扣取需要车主本人直接缴纳保费。目的都是为了将证据落实为“车主已知晓免责条款,免责事由”。
3、但凡在街头和路口观察过的人都知道“鬼探头”是什么意思,就是海哥本人也亲身遭遇过“鬼探头”。鬼探头最多的就是骑摩托车的,横穿马路的较少。所谓“鬼探头”举例,当我们走人行横道过马路时候,旁边的车道的车都是停止的,突然从两辆车中间窜出来的骑摩托车或者电瓶车,他们就是鬼探头。本案中,方某酒后驾车已经违法,理应靠右侧低速行驶,这样不仅不会遮挡视线,也有利于自己安全。
4、交通肇事不可怕,就怕自身违法赔不到。虽然很多人吐槽车子年检制度,还有很多大货车需要给钱考证,但是海哥想说,各行有各行的规则,要想保险赔的好,知晓规则跑不了!很多人喜欢双重标准要求别人遵守规则,而对自己放纵。聪明的人向来都是一遍吐槽,然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去了解,理解行业的规则。例如,很多骂高考,但是人家一样让自己的孩子拼命的去适应高考规则,只有那些思维极端的才会说“读书无用”。
5、勿侥幸,勿酒驾,命是自己的。车子该年检还是得年检,30万保额真的不够用,赔的都是自己的钱!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