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政府发布
《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
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明确了春节期间钦州
禁放和限放区域、时间以及相关处罚等规定
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主城区及钦州港区
禁放区域
市主城区建成区范围:
西环北路一乘风大道一金海湾西大街一滨江东路一平山东大街一扬帆大道一金海湾东大街一东环路一蓬莱大道一325国道一钦州湾大道—西环北路的闭合区域。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
(1)环珠西大街一钦州港大道一滨海公路(金鼓大街)一南港大道一勒沟东大街- -临海大道一果鹰大街一勒沟东大街一沿江路一桃源路一-逸 仙路一龙泾大道一环珠西大街的闭合区域[其中包括:滨海公路北侧的钦州天亿石化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北投水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勒沟东大街北侧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的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勒沟作业区、果鹰作业区、金鼓江作业区及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炼油厂外输管廊两侧各300米范围]。
(2)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周边300米范围区域。
(3)大榄坪第八大街以南的钦州保税港区范围。
其他禁放区域
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放时间
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禁放区域内,允许城中村土地庙、祠堂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并鼓励使用电子烟花。
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内,在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 00至24: 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处罚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
禁放区域
灵山县财政局(空气自动监测站)为中心方圆1000米范围。
县城建成区(含城区范围内的农村)以下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马鞍山,南至新圩镇大炮岭工业园,西至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北至望阳上东区。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以灵山县财政局(空气自动监测站)为中心方圆1000米范围。
禁限时间
除除夕(1月24日)中午12时至次日凌晨1时,年初一至元宵节晚上19时至24时外,其他时间禁止在禁、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出现重度污染时,采取临时性禁放措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浦北县
禁放区域
县城规划区内,西至新坪路,东至浦东大道,北至东风街(县大发市场),南至越兴街所组成的闭合曲线。
限放区域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西至浦西大道,东至新坪路(部分至浦东大道),北至和谐街,南至益顺街、龙珠街所组成的闭合曲线(禁放区除外)。
禁止和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放区内,除除夕当天中午十二点到次日凌晨一点和年初一至元宵节期间的晚上七点到十二点外,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处罚
(一)根据《烟花爆竹案例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钦州发布,编辑:张毅,审核:覃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