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工资标准:
放假的,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上班的,不得安排调休的方式充抵,需额外再支付300%的加班费。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工资标准:
放假的,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上班的,不另行支付加班费(但恰逢周休息日的,按休息日加班处理,即可以通过调休方式充抵或支付200%的加班费)。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资标准:
已休假的,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未休或未休完的,除已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再按未休假天数支付日工资的200%,日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进行折算。
三、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再婚者,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
工资标准:
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四、病假
实际工作年限(累计)
工资标准:
按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丧假。
工资标准:
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六、产假
女职工生育:
产假9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流产的: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工资标准:
产假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奖励假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七、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工资标准:
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八、节育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四)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工资标准:
正常计发工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九、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工资标准: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特别说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国务院在1981年制定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职工,是当时期的条件下制定的制度,对于现在发达的交通条件,公休假日团聚已经不成问题,所以想要修探亲假,还得看你单位的具体情况。
十、其他假期
(一)个人原因请的事假。一般不计发工资。
(二)正常的周六周日等休息日。放假不计发工资,上班则安排调休或支付200%的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自己规章制度约定的福利假期。工资标准按约定执行。
另外:
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周期内,休息日加班和平时加班合并计算15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费。
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均不需要额外再支付加班费。
上述假期,是根据广东省东莞市适用的标准整理,如有错误或遗漏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其他省市有自己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