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林有有气疯,建议你进来补习新民典法

2020-08-03     陈大咖

原标题:不想被林有有气疯,建议你进来补习新民典法

昨晚,《三十而已》的大结局提前泄漏了,我半夜发现小red书上面有,如饥似渴地看到凌晨,全网在等的顾佳离婚,终于奔现了!除了林有有这X去上海免费吃喝玩乐了一圈还有人给买机票送回家这个下场过分友好,其他人的结局都令我这个追剧师奶表示满意。

尤其是……进了号子的许放炮,这个有趣又爱吃的小男孩,终于每天都可以穿上他最爱的蓝色了。

看剧时,有一个点挺写实的——离婚时,是律师起草的协议,烟花厂爆炸了,第一时间找律师到公司来商议解决方案。典型的城市中产,从婚姻家事到生意买卖,都离不开律师的保驾护航。

今天,咖姐请到了一位好朋友来给粉丝们讲讲剧中主要情节涉及的法律知识。他是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吴思颖律师,超级学霸,更是法律界的资深大咖。追剧之余,一起来充充电吧!

吴思颖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攻跨境商事、金融、房地产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同时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在广东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庭任法官近十年,并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年。

剧中,顾佳和许幻山一起创业十年,很不容易才过上中产生活。可惜许幻山经不起诱惑出轨林有有,并为她承担了酒店公寓的费用。剧中所见有两笔,一笔是酒店一周房费一万人民币,一笔是酒店公寓租金一年(以上海市中心行情来计算应不低于二十万),另有多次一起吃晚餐,给小三零花钱等行为。东窗事发后,顾佳能否以“婚姻共同财产”的原因要求小三退还开房费和餐费?如果对方拒绝归还,是否有解决方法?

顾佳这一席话并不是信口开河的威胁。男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对方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无效。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顾佳和许幻山一起开烟花公司,所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他们一天不离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换句话说,当生活中需要购买油盐酱醋等小物件时,一方当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但当涉及到像买房、买车、借贷等大额支出时则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许幻山给林有有生活费、为其租酒店公寓等花费巨大,这笔花费既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本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独自处分,但许幻山却背着顾佳私自处分了该笔财产,该处分的行为侵犯了顾佳的财产权,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我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许幻山给林有有租酒店,请其吃饭、消费等行为属于对小三的赠与。但是该赠与合同是基于两人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顾佳要求林有有退还财物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林有有拒绝归还,顾佳可以诉至法院。判决后如果林有有还是拒绝执行,则会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搭飞机、坐高铁、高消费都被限制。

顾佳和许幻山离婚时对家产的分割安排如下:烟花厂归男方,茶厂归女方,儿子抚养权归女方,豪宅出售后平分所得。夫妻在离婚签字的那一刻,烟花厂炸了,男方是法人。如果当时双方加速签字,确认离婚关系,烟花厂事故导致的后续损失和赔偿问题是否会牵涉女方?是否需要女方共同承担?

哪怕加速签字,当场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但顾佳和许幻山还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呀!而且,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的内部规定,该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在本案例中,烟花厂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它爆炸造成的事故损失应以它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但如果男方作为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与公司混同的情况,那么男方也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无论男女双方签订协议怎样确定财产归属,债权人都有可能主张男方的连带责任由夫妻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女方只能主张男方的债务并非为夫妻家庭生活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应分担。

剧中,顾佳主动帮许幻山完成了善后事宜,用卖房子的钱做员工遣散和赔偿,有情有义有担当。如果顾佳不愿意这样做,想多留一点钱给许子言读书,其实也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在女方承担完责任之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追偿。

当昔日相濡以沫的夫妻分开时,如果其中的无过错一方希望在财产、抚养权上得到更多的倾斜,是否有法可依?平时生活里积累什么样的证据和材料,可以有助于这个诉求的实现?

有关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夫妻协商处理为主,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无过错方是否能够获得倾斜,需要看对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比《婚姻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 两者对于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都会具有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而《民法典》对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更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兜底条款,也就意味着在《民法典》时代, 无过错方能够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更加大了。

那要如何证明对方是过错方?

比如说,平时如果遭遇到了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应该及时报警、就医,获得的出警记录以及医院就医记录、验伤报告等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获取合法录音录像文件、对方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材料进行证明。目前,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绝对的证明力,但也能够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这一点也值得好好说一下。有的人会觉得,谁在婚姻里犯错,谁就会在争抚养权的事情上处于劣势,其实不是这样。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有关抚养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法条 并没有将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决抚养权的考虑要素,法庭会 从子女的年龄等因素考虑,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抚养纠纷二审案中,法院就认为:“对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其婚内出轨等事实,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前,并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生活现状对被抚养人有所影响……”可见, 无过错方并不一定得到法院在抚养权方面的倾斜。

许幻山被判3年有期徒刑,网友们都很关注,全剧唯一一个好男人许子言长大后会不会被爸爸拖累,不能考公务员了?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其中包括“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由此可见,在《公务员法》中列举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中并没有与父母有关的情形。而相比起普通公务员,录取标准更高的人民警察,在《录用办法》中也仅规定了直系血亲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许幻山服刑3年后,许子言也还未成年,未来长大后若报考公务员或人民警察,“报考”这个动作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希望大家不用担心许子言了,有这样优秀的妈妈和姥爷,孩子也一定会很棒的!

人生的本质就是“千难过后有万难”,狗血事每时每刻都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分分钟比连续剧里更加精彩!在八卦之余,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面对人生变故时,受害的一方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赔了男人又折兵”。

感谢吴思颖律师的解疑答惑,感觉今天的家务事出动到吴大律师是杀鸡焉用牛刀,如果大家爱看和生活有关的普法文章,以后我们多多请大律师来讲讲哦!

不说了,高清版应该可以点播了,我又要去对林有有骂骂咧咧了。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侵删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x9Rt3MBLq-Ct6CZ2eS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