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母亲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当重要且意义深远。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妈妈就一直在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从母乳喂养到后天教育,可以说孩子的每个成长瞬间几乎都能感受到母亲那份厚重的爱。每一位母亲都希望将自己最好,最珍贵的东西留给孩子,毫不吝啬,孩子就真的能够理解母亲的这份深意吗?
近日,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吕女士,在1995年时就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赠与给儿子,但是好景不长,母子二人因宅基地拆迁反目,吕女士的困扰该如何解决?之前的赠与协议还能撤销吗?郭鹏超律师将为吕女士答疑解惑。
案例回顾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吕女士,有一处303㎡的宅基地地上建有20间房产。1992年,吕女士的前夫因犯罪进监狱服刑,2012年获释,在此期间前夫和家人并没有什么联系。
1993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家中的宅基地直接落在了吕女士一个人名下,1995年,吕女士通过起诉与前夫离婚,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儿子,而法院在这次离婚判决时却仅仅只是将房屋的一半给了儿子,这让吕女士一直不解其意,为什么自己的宅基地,法院却只判给儿子一半的份额呢?
2009年家中宅基地拆迁,吕女士写下委托书,委托儿子全权办理拆迁手续。本次拆迁共获得安置房四套,分别是3套两居室和1套三居室另外还有60万的拆迁补偿款。
让吕女士大为恼火的是,本次拆迁之后,吕女士的儿子竟然把1套三居室和1套两居室给了吕女士前夫的姐姐,而自己多次找儿子要房,儿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在吕女士的儿子不但不与吕女士相认,还不让吕女士住在家里。走投无路的吕女士在与儿子多次协商无果后想到了撤销赠与。吕女士能如愿撤销赠与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是如何解答的。
律师支招
在听完吕女士的陈述后,郭鹏超律师首先对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将房产的一半判给吕女士的儿子作出回答。在1993年,宅基地确权的时候,虽然宅基地登记在吕女士一人的名下,但是当时吕女士和前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在最终表述的时候,仅仅将属于吕女士的50%的房产判给了吕女士的儿子,而对于前夫所拥有的50%的份额并未作出处理。
对于吕女士的赠与行为,郭鹏超律师表示,赠与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愿、无偿。法律对于撤销赠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转移财产权利之前,赠与人可以取消赠与,具有“任意性”。另一种则是法定撤销权,在行使法定撤销权时,以具备法定事由为条件,包括有: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吕女士的情况,郭鹏超律师认为,符合第二种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吕女士可以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在本案中,吕女士遇到的难点是,行使法定撤销权时,有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二)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郭鹏超律师表示,需要吕女士在提起相应的诉讼后,出示自己一直在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一直在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郭鹏超律师表示,抛开吕女士与儿子之间的赠与纠纷,吕女士的儿子对于吕女士同样有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在吕女士没有收入,没有住所的情况下,作为子女必须为吕女士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儿子不尽扶养义务,吕女士同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儿子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