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个酒醉骑非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因为和机动车方理赔金额产生了纠纷,最后闹到了法院。
遗憾的是,很多网友并不看内容,而是看到“保险纠纷”几个字就开始大骂。
我很疑惑的是以下几点:
1、产生纠纷之后,寻求第三方司法裁决不是很正常的么?
2、我写保险案例的本意是让大家通过实实在在的纠纷,来认识到一般保险纠纷会在那些过程,或者那些地方产生,这样我买保险时候才好规避。
3、很多网友喜欢通过网络谩骂,诋毁,恶意中伤来宣泄自己的情绪。然而他们不知道他们情绪宣泄爽了,别的网友很容易被他们影响么?
4、也有很多让人哭笑不得的网友说,你看满网络都是各种保险拒赔。事实上,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案件涉及了当事人的信息,往往当事人并不喜欢大规模的宣传,明明保险理赔是应该的,却成了保险公司宣传的手段是我我也膈应。但是反过来,很多保险纠纷难道都是保险公司,是业务员的错么?并不一定,很多纠纷,投保人喜欢利用舆论来占领道德制高点来获取理赔,这种案例见怪不怪。所以,我对于这种看到“保险纠纷”就开骂的网友,有种恨不得手把手教他:“网络搜索一下保险理赔数据”就知道答案。
本文又是一个特殊案例,非机动车出事后,和保险公司就赔付比例的官司。
2015年5月14日上午,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保X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车维修花费51500元。交管部门认定该次事故,蔡某为主要责任,小车司机保X为次要责任。
小车所有人周某报案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先赔了30%即15450元。
不知道什么原因,周某经过诉讼让保险公司再度赔付36050元,合计金额为总修车费用51500元。判决书1、(2015)亭新民初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2: (2015)亭民初字第2896号。因为裁判文书网确实难打开,没有去看这两个案例。
由于周某通过诉讼,将本由蔡某承担的70%赔付责任让保险公司赔了。
因此,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将蔡某告到了法院。让蔡某赔付其因承担的70%交通事故赔付责任费用36050元。
我们看看法院怎么说!
1、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1款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范围不应该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书来认定。
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仅是确定民事赔偿的主要参考。是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形做出的判断,其认定的依据和认定规则不等同于民事赔偿的规则和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赔偿时的倾斜保护原则, 突出对道路交通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但并未对非机动车方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3、因此根据上述认定是,以及同等情形应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蔡某对车损赔偿时也宜给予一定倾斜保护。
4、根据公平原则,若因法无规定即对非机动车方的赔偿推定按一般侵权处理,判定其按照事故成因中的责任大小对车损进行赔偿,将导致个案中人命不如车贵的显著不公问题。
5、故法院酌定由蔡某承担55%的责任即28325元,周某一方承担剩余45%的责任。尽管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但其只可在28325元范 围内代位行使周希平对蔡学来请求赔偿的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偿还保险公司28325元。
1、海哥来给大家说说,最开始的30%赔付,是周某的买的“车损险”赔付。而剩余的70%应该是对方赔付,估计是中间出了什么纠纷,因此周某通过司法让保险公司先赔给自己。
2、保险公司就本案而言,是输了官司又赔了钱。和周某的官司中赔了70%,而和蔡某的代位求偿官司中只得到了55%的赔付。
3、无论我们是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立足于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本质现阶段而言是不会改变的。虽然我们吐槽无责担负10%不合理,但是法不改则要遵守。
4、当然,就侵权责任而言,文中蔡某因当承担70%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倾斜保护弱势一方来判决,也并无不可。
开车需谨慎。
合理的利用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有时候可以给我们自己节约很多精力。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2018年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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