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发争议。该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纪爱美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法庭多次释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12月26日,南通中院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
纪爱美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纪爱美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整通报见文末截图)
12月27日,纪爱美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称,其身体不适,戴帽已有十几年,紧张状态下易头痛。
有网友认为,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可处罚,但不应累及案件审理。如有纪爱美拒绝陈述的庭审视频,法院应予公开。南通法院的做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也没有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也有网友认为,法庭是一个严肃庄重的地方。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规则。纪爱美经法庭多次释明后仍不脱帽,因此被按撤诉处理,没毛病。
来说说看,你认为原告戴帽出庭按撤诉处理,该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