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会,写这个,不是想破坏大家的夫妻感情。
只是刚好看到一个案例,小小震惊了一把。
目前很多丈夫会给妻子投保,或妻子给丈夫买。
随着带“投保人豁免”的重疾险增多,“夫妻互保”也很常见,即互为对方保单的投保人。
要给大家扫兴了,这种用面包保障爱情的做法,其实有风险。
因为纠纷太多,还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站出来填补漏洞,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先给大家看案例:
施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意外身故,家人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一张以施先生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在上一段婚姻期间由前妻刘女士作为投保人为施先生购买了保额300万的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一栏写着配偶刘女士。
现在的妻子张女士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前妻刘女士得知消息后也前来根据保险公司要求领取施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张女士认为自己才是施先生的配偶,300万应该由她来领取。
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大家觉得该赔给谁呢?
可能大部分会选前妻刘女士。
因为她不仅是投保人,还是受益人。
但正确答案是:这300万,前妻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300万,现妻张女士也没法“独吞”,而要和施先生的子女、父母一起分。
是不是和你想的出入太多?
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什么呢?
首先,施先生那份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身份关系)刘女士(姓名)
然后,施先生和刘女士离婚了(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根据第九条(三),施先生的保单相当于未指定受益人。
按《保险法》,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是法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领取保险金。
继承顺序是这样的:
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在,那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赔款如何分配呢?
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即赔款会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
所以施先生的300万身故赔款,会在他现妻张女士、他的父母、他的子女中平均分配。
如果施先生和刘女士有子女,那他们的子女也能分。
而刘女士和施先生离婚了,她是没权利分钱的。
蛮残酷的。
但……没必要因此被吓到。
仔细研究第九条。
如果当初施先生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并未注明名字。
那按第九条(二)第二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这300万妥妥是刘女士来领,张女士分不到钱。
又或者,如果施先生是自己给自己买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那根据(二)第一种情况,刘女士就分不到钱了,她的受益权随着她和施先生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消失。
这反差有点大。
如果离婚时双方不欢而散,甚至视对方为仇人,老死不相往来……
没法协商办理投保人变更,为避免后患,那直接退保吧。
虽然保障没了,但起码能拿回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现金价值。
可因为退保只需投保人单方向保险公司申请即可,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难免会有腹黑的,悄无声息办理了退保,拿走了现金价值。
你以为自己有保障,理赔时,却发现保单早已终止,那种心情……
总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以及夫妻互保的。
虽然很浪漫。
但打开天窗说亮话,事前想清楚大白说的这些风险,还是有必要的。
风险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有权利单方退保,原则上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纠纷(大白认为,将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是纠纷最小的处理方式)
如果能接受,那就买吧。
接受不了,那还是自己给自己买。
金钱面前,还是不要去考验人性的好。